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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林木得款132万占为己有

来源:玉林晚报 2015-09-09 19:22   https://www.yybnet.net/

几年前,玉林的卢先生投资40万元买下了博白某村的1210亩山岭林木的承包经营权。等到投资有收成时,他找来负责承包山岭林木维护、协调工作的许某某竟擅自将林木卖了,所得134万元,只交了2万元给他,余下的不肯给了。

132万元林木款被侵占 自诉至法院追究对方刑责退赔钱款

2011年10月,卢先生以40万元取得了潘某某位于博白县英桥镇某村的1210亩山岭林木的承包经营权。

之后,为了便于管理维护林木,卢先生找到了家在博白当地的许某某,与其约定由他负责山岭林木的维护、协调等工作。几年后,卢先生的投资到了收成时,却在这个节骨眼上出事了。2013年12月4日,许某某未经卢先生同意,擅自将上述山岭林木以150万元转让给吴某某。许某某在收到吴某某的134万元山岭林木转让款后,除从中交了2万元给卢先生外,余下的132万元占为己有。

132万元可是大数目,为了追回这笔款项,卢先生多次找许某某催要,可对方就是拒不返还钱款。

无奈之下,卢先生只好于去年底以许某某犯侵占罪为由,将许某某诉至博白县法院。

博白法院认为,许某某未经自诉人确认同意擅自将自诉人委托管理的林木出卖,并在收取林木出卖款后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今年1月,博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责令许某某退赔卢先生经济损失132万元。

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人有30%股份 该退赔132万元还是78.2万元?

许某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在二审中,许某某提出,一审法院判决其退赔卢先生132万元与事实不符。

许某某拿出了一份与卢先生签订的《合股管理山岭合同书》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共同承包经营林木,并约定其有30%的股份,他将共同经营的林木转让后所得的款项只有118万元,且其与卢先生就该笔款项签订了清单,约定其应付卢先生78.2万元。

林木转让后得款是118万元还是132万元?市中院认为,经核查,根据山岭林木转让协议、收款收据、账户交易明细及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许某某出售林木后实际转到其账户的款项为134万元,且许某某、卢先生二人均证明许某某从中给了卢先生2万元,因此,许某某实际非法占有的款项是132万元。

该退赔132万元还是78.2万元?市中院认为,许某某辩称他与卢先生同签订有《合股管理山岭合同书》以及合伙林木转卖清单是事实。但该合同除了约定许某某占30%的股份之外,还约定有卢先生负责前期投资,许某某负责承包山岭林木的维护、协调工作,林木砍伐收获后,所得资金优先补回全部投资的资金,剩余资金双方商议决定分配事宜等条款。按照该合同许某某只是负责林木的维护、协调,并不是出资方,其不经出资人卢先生的同意私下将林木出售后所得的款项132万元属于代为保管的财物,应该交回给卢先生,根据合同约定再做分配。

虽然许某某与卢先生在签订合伙林木转卖清单中约定将78.2万元退给卢先生,但之后经卢先生多次追讨其拒不按照约定将款项退还,该清单的约定并不是许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许某某实际上是想非法占有其保管的款项。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许某某将代为保管的132万元退赔给卢先生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许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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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66万元施工材料 工头获刑三年半

价值66万余元的施工电缆领走后,工头玩失踪。日前,玉州区法院对一起工头侵占施工材料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现年49岁的张某是陕西人,2010年,张某承包某电力公司在玉林中标的某线新增双回路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在工程施工中受阻,导致工程不能继续进展。2011年7月,张某将从业主处领到的1300米施工电缆自行处理,价值663000元。

待此项工程理顺可以开工后,电力公司找张某复工,却找不到张某了。电力公司为了确保此工程按时完成,只好另找施工队伍,并出资重新购买电缆进行施工。

2015年1月16日,电力公司以张某犯侵占罪,向玉州区法院提起控诉。同月26日,张某被逮捕归案,张某对电力公司所诉事实无异议,但其称转让电缆所得款已花光,无钱退赔。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侵占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陈梅通讯员杨胜琪 文森)

延伸阅读

不当得利与侵占罪 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容易将不当得利和侵占罪混为一谈,两者如何区别?分别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记者请律师进行了解答。

不当得利和侵占罪有所不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其只限于三种财物: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他人的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他人的埋藏物。

法律上对两者的处罚力度也不相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对于侵占罪,在我国《刑法》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以简单理解为,不当得利只需将得利全数归还损失人即可,不需为此付出刑事责任。但已构成侵占罪的,侵占人将因此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侵占罪属自诉案件,需受害人自行提起刑事自诉。如果受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很多人将其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相混同,以为只是民事纠纷,未意识到一旦触犯,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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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博白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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