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是龙潭镇某村的村委会主任。2013年2月12日下午3时许,何某从家中骑自行车到村委开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何某认为他是在为“公家”办事的路上出的交通事故,政府应该对他的受伤情况给予相应工伤补偿。而当地政府认为,何某属村委会干部,不是工伤。随后,何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当天作出并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但是何某不服该结果,将案件诉至县法院,请求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何某这样算工伤吗?
律师说法: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区别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的认定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其主体范畴,而村民委员会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用人单位的范畴,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其成员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最后法院认为何某作为村委会成员所受伤害,因村委会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何某受伤不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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