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等被告的原告
2013年9月初,一少女状告同龄男友强奸。同年9月29日,博白县检察院经依法查实,对男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限一年。男子受到法律制裁后,按常理说,利用了法律武器“手刃仇人”,少女该心感安慰才是,但当她看到男子落网后,却寝食难安、后悔不已,以至于向检察官写来“求情信”。但法不容情,男子最终被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交由社区矫正一年。作为原告的她,为此苦苦等了被告一年。
这其中,到底有什么蹊跷“故事”?
日前,记者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少女怒把男友告
少女为何状告了男子后却苦等男子一年?
原来此起强奸案中的少女叫盘芳,男子叫彭龙,案发时他们是情侣关系。
2013年7月3日,17岁的盘芳经过自己的伯父介绍,认识了17岁的彭龙。在两人相处过程中互示好感,一番短暂的交往后,双方确立了男女关系。9月上旬一天,彭龙开摩托车搭盘芳到附近村的一水库处游山玩水,互诉衷肠。浓情密意之际,彭龙欲和盘芳发生性关系,遭到盘芳的反对,年少气盛的彭龙把持不住,哪肯放手,强行与盘芳发生了性关系。事发后,盘芳对彭龙粗暴的性行为气愤难耐,一怒之下,向本地派出所状告彭龙强奸。
转而撤诉法不容
2013年9月下旬,正当案件已经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17岁的盘芳却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对彭龙的谅解意见书。谅解意见书表明:盘芳不仅原谅了彭龙的粗暴性行为,并许诺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后会嫁给彭龙。承办人多方核实,看该谅解意见书是否出自盘芳的真实意愿,“看到他被拘留后,我才发现是自己冲动了,我睡不着,吃不好,现向检察机关申请撤诉,希望能把彭龙释放回家”。承办人虽已证实该谅解意见书确是盘芳的真实意愿,但法律岂是儿戏那般简单?进入公诉阶段撤诉,要依法经过多方面的考量:社会危害性、人身危害性等是否符合撤诉的法律条件。
2013年9月29日,经过承办人缜密的分析,博白县检察院检委会通过:鉴于彭龙是未成年人,案发后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符合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对彭龙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限一年。
一时冲动悔当初
2014年9月29日,盘芳终于见到了阔别一年的彭龙,此时,两人均已成年,这一年彭龙在玉林市矫治中心学到了不少职业技能,盘芳如约等到了彭龙恢复自由身。“是我一时冲动了,我会等你回来”,这是一年前盘芳对彭龙的表白。感情的世界纷纷扰扰复杂难说,不是当事人,谁都不懂个中滋味,回想案情的始末,这对痴男怨女的故事既滑稽又感人。
2014年9月30日,是检察机关对彭龙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一年后的第二天,在博白县检察院未检科,承办人宣读了对彭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经过此事,彭龙回忆往事留下了悔恨的眼泪,表示以后不会再冲动行事了,也会好好地对待自己的女友盘芳。
(注:本文中的男女主人公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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