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团伙强奸案,其中被告人刘某玉虽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也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
2011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玉(16岁,某初中初三学生)伙同陈某寿商量决定以邀女孩苏某烧烤为名,诱骗苏某到南流江边奸淫,且告知了陈某骏(另案处理)。之后,被告人刘某玉伙同陈某寿将苏某骗至博白县博白镇桂花村南流江边一草坪处,首先由陈某寿强行对苏某实施了奸淫;陈某骏在接到陈某寿的电话后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在强行对苏某实施奸淫行为时,苏某以投江自尽相逼并挣脱跑开。被告人刘某玉在陈某骏对苏某实施奸淫过程中认为还轮不到自己奸淫而离开了作案现场。经法医鉴定,苏某被奸淫时受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法庭上,被告人刘某玉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后悔因自己的懵懂和无知造成对苏某某的伤害,在法庭上真诚悔罪。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玉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玉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刘某玉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
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刘某玉没有实施奸淫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法庭根据被告人刘广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逐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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