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友不成,18岁的朱某华用刀将对方刺伤,近日,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某华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朱某华是博白县东平镇村民,他对一高中女生怀有爱慕之情。去年9月30日17时许,朱某华在博白县东平镇一所中学附近看见该女生后,便上前搭讪要求做朋友,但遭该女生断然拒绝,朱某华恼羞成怒,随即掏出早已准备好的水果刀朝对方的背部、腹部各刺了一刀。女生挣扎着走向附近一手机店求救,朱某华也跟了进去,群众见状立即将朱某华控制起来,并交由警方处理。经司法鉴定,女生伤情属于重伤,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朱某华提起了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朱某华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华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玉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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