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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5批2021年4月22日)

来源:玉林日报 2021-04-24 07:03   https://www.yybnet.net/

(上接B2版)

6X2GX2021041400121. 北流市城南二路烧烤店晚上8点开始营业,持续到凌晨2点,油烟、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2. 北流市城南二路与玉容一级公路交叉路口老朱海鲜鱼店,污水横流、发散异味。

3. 北流市月塘路三区2号锦记云吞油烟污染,污水直排门口,发散异味。

4. 北流市月塘路104号远闻餐饮店油烟污染,污水直排门口、发散臭味。

5. 北流市二环北路162号凯旋广场内多家餐饮店,夜间经营到3、4点,油烟污染影响到居民群众。

6. 北流市青湖路工业区小学通往北流镇新城村的公路,很多拉泥石头车辆将泥沙掉落地面,造成扬尘污染。

北流市大气,噪音(一)北流市城南二路烧烤店晚上营业油烟污染、噪声扰民问题属实。城南二路精通市场路口有1家夜宵摊和1家烧烤摊,分别为昌志宵夜摊和老地方烧烤摊,均为占道经营。2家摊点在加工烹饪食品时产生油烟直接露天排放,造成油烟污染,少数顾客在消费时大声喧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二)北流市城南二路与玉容一级公路交叉路口的老朱海鲜鱼店污水横流、发散异味问题基本属实。该店室内水箱的水经大门左边地漏排入门前的市政管网,门面走廊放置有5个水箱,水箱中的水直接流至门前的市政管网,店主在店铺门口宰杀活鱼时,直接将污水倒在门口水沟,在宰杀量较大的时段,店铺门口存在一定的污水横流现象,且有一定的异味。

(三)北流市月塘路三区2号锦记云吞油烟污染、污水直排、发散异味问题基本属实。该店未设置油烟排放管道,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加工食品过程中产生的油烟量较少,油烟污染程度较轻。该店门前有少量污水痕迹,现场无异味。

(四)北流市月塘路104号远闻餐饮店油烟污染、污水直排、发散臭味问题基本属实。北流市月塘路104号为梁氏野生草药堂,群众反映的北流市远闻餐饮店实为远闻香食府,位于北流市月塘路108-5号,主要经营中晚饭快餐、宵夜等,厨房安装有大型的抽油烟机,未经净化直接将油烟向地下排放,存在油烟污染。产生的污水经管道排至市政管网,无污水直排街道,无臭味产生。

(五)北流市二环北路162号凯旋广场内多家餐饮店油烟污染问题属实。凯旋广场小区楼下的4家餐饮店主要经营夜宵、烧烤等食品,均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食品加工产生油烟味道较重,且营业时间大多持续到晚上两三点,顾客就餐声音较大,确实对周边居民群众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六)北流市青湖路工业区小学通往北流镇新城村的公路,泥头车撒漏造成扬尘污染问题基本属实。经核查,北流市青湖路工业区小学,实为北流市工业区小学,位于民乐路旁边。民乐路到新城村路段来往货运车辆较多,有少数货运车辆撒漏,造成扬尘污染。

基本属实(一)取缔了占道经营的老地方烧烤摊和昌志宵夜摊,责令经营者搬离烧烤物品,不得在此继续经营,4月16日晚已整改完毕。

(二)老朱海鲜鱼店已立即整改,将走廊上占道经营的水箱搬回室内,不当街宰杀活鱼,并清理店铺门前污水,目前已整改完毕。

(三)锦记云吞店已把门前的污水痕迹清洗干净,并保持门前街道清洁卫生,并责令在5月6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经净化处理后再排放。

(四)责令远闻香食府在5月16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经净化处理后再排放。

(五)责令凯旋广场小区楼下的4家店铺在5月16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油烟经净化处理后再排放。要求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经营,禁止深夜经营,以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作息。

(六)落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加强城区范围内(特别是民乐路通往北流镇新城村路段)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货运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严控道路扬尘污染。加强日常巡查,每天对该路段进行冲洗清扫与洒水降尘。加强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宣传,提高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消除运输砂石车辆掉沙落土造成道路扬尘的现象。

阶段性办结7D2GX202104140034玉州区良园路通向万良路的连接处目前还未打通,该断头路处堆放了很多建筑垃圾,也有少量生活垃圾,与绿轴公园美好环境格格不入。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清理并加强管理。玉州区土壤举报反映的地点为玉州区良园路与万良路交汇处,现有一条电线杆在中间,供电部门尚未将电线杆迁移,土地未硬化,导致该路段尚未通行,造成周边个别群众图方便在该地块乱倒一些垃圾。举报内容属实。属实4月18日下午,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组织执法人员、施工队伍10多人、出动1台作业车辆,加班加点对该路段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共清运垃圾、泥土20车,清理干净后用星铁皮设置好围挡,整改工作已完成。下一步,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将在围挡上设置警示标语,继续加大对乱扔垃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属地街道社区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已办结8D2GX202104140032反映宝德建材有限公司在金山村的一座山上(村民习惯称该山头黄狗障)进行开采砂石,不清楚有没有合法手续,开采过程中破坏山林,砂土堆放影响部分村民的农田耕种,还有爆破影响房屋安全,部分民房有开裂现象。博白县生态1. 关于“不清楚有没有合法手续”问题:经查,博白县宝德建材有限公司是持有合法手续公司。该公司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号为玉环项管〔2016〕107号,但未经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 “开采过程中破坏山林”问题属实。经查,该矿区使用林地的地点位于英桥镇金山村3林班324小班、334小班、365小班、366小班、367小班,为超范围使用林地,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2.4643公顷。该公司办理有林地的使用手续,已超过许可有效时间。

3. “砂土堆放影响部分村民的农田耕种”问题不属实。调查组到采石场挖掘现场,堆料场所堆砂石均在堆料场内,现场未发现采石场的泥土、石块有流入周边农田现象。

4. “爆破影响房屋安全”问题不属实。英桥政府曾于2020年11月18日委托第三方机构惠州中安振动测试有限公司对石场附近莫培南、莫培昌、莫锦南、莫锦育、莫锦军等5户房屋进行震动波监测,爆破产生震动属于安全范围内。

5. 群众举报的“部分民房有开裂现象”属实。4月16日,博白县住建局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英桥镇党充村自然村屯的受损房屋进行调查,因裂缝宽度大小不一、裂缝新旧无法判断等,无法对房屋的受损原因及损坏程度进行检测、分析和判断。

部分属实1. 博白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编号:博环限〔2021〕01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 博白县林业局对超范围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发出了《责令改进通知书》(编号:〔2021〕第015号)。在未超范围占用林地采矿(堆土)的,已经通知该公司立即停工,待再办理合法手续后才能开展采矿作业。

3. 由英桥镇司法所对党充村自然村屯房屋开裂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调解。

阶段性办结9D2GX2021041400331. 那林镇石塘村老吒田队李某生养猪场、李某洲养猪场距离村庄不到50米,养殖过程中养殖废水直接排到村内小河,臭气影响周边环境,希望将该违建养猪场调查后进行拆除。

2. 李某泽养猪场违建设位于农田上,该养殖户在家内养殖鸡、鸭,与旁边住户距离不到1米,臭气影响旁边住户生活。

3. 李某球养猪场、李某东养猪场也属于违建养殖场。当地政府不作为,投诉人多次投诉后一直未处理。

博白县水,大气1. 经查,那林镇石塘村老吒田队李某生养猪场、李某洲养猪场,分别是石塘村老吒田队李某生养殖场(离村民住宅约10米左右),李某洲养殖场(离村民住宅约10米左右)。养殖场位于村道路旁半山腰上,都是2013年建,这两户养殖场属于违建建筑,其中,李某生的养殖场面积约120㎡,现生猪存栏22头,进行繁育的母猪9头,现场无明显臭味,无偷排漏排现象,故该猪场并无污染环境的行为;李某洲的养殖场现生猪存栏38头,栏舍面积70㎡,储粪房10?,现场调查未发现污水外排,无偷排漏排现象,该猪场并没有把养殖废水排到村内小河的行为。

2. 经查,李某泽养猪场,是那林镇石塘村老吒田队李某泽养殖场,该养殖场于2012年建,面积约120㎡,经核查,该猪场建设用地为农用地,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属于违建建筑。其家中确实养有10只鸡,房屋离旁边住户约2米,属家养自用,产生的气味很小。

3. 经查,李某球养猪场,是李某球养殖场,该养殖场建于1990年前,该猪舍为李某富、李某红所建,丢弃多年未使用,李某球与他们沟通后借用来养殖。经核查,这两户的养殖场属于违建建筑。

经查阅村委、那林镇及相关单位接访记录及镇政府12345政府服务热线档案,并没有投诉本案件李某球养猪场、李某东养猪场等5户养殖场问题的记录。

部分属实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那林镇政府于2021年3月27日对相关业主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责令业主于4月2日前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2. 那林镇政府工作人员与5户养殖业业主沟通,宣传环保知识,责令其2日内全部清运生猪,签订承诺书不再复养,截至2021年4月19日,该5户的生猪已全部清运完毕。

3. 李某生、李某洲、李某泽、李某球、李某东5户养殖场均属于违建养殖场,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新增的建筑,那林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已立案处理。

4. 由那林镇政府加强巡查监管,跟踪抓落实各项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严禁养殖户主复养。

5. 由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对5家养殖场违建行为的立案继续跟踪,依法依规拆除违建建筑物。

阶段性办结10X2GX2021041400071. 玉林市兴业县葵阳镇立石村雷朗村九组原组长与村霸强迫村民将属于集体的石山和土地转让给违法经营的兴旺石场,不仅导致该村的山岭、耕地、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同时石场产生的震动噪音、粉尘使群众房屋破裂、农作物被污染。2. 兴业县检察院虽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罪名对兴旺石场法人定罪,但仅仅是定罪,实际上没有受到法律制裁。3. 兴旺石场在有关部门庇护下补办了林地使用手续,持续破坏土地资源。4. 投诉人多次投诉到有关部门,但是土地和环境被破坏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希望督察组能彻查此事,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兴旺石场开采许可证并永不得开业。兴业县生态,大气,噪音1. 群众反映的村霸强迫村民转让石山土地问题: 2020年3月立石村雷朗自然村召开了村民小组户主会议,讨论出租集体山岭问题;2020年4月10日,立石村雷朗自然村九组与兴旺石场签订土地山岭使用权出租合同,梁某枢、梁某福、梁某升等三人以定金名义从兴旺石场领回460万元,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给村民,至2021年4月7日,全组71户319人,已有190多人领取,但有一部分村民(约占村民总数的三分之一)未领取。上述行为是村民自主自愿行为,村民没有受到任何威胁逼迫,不属于黑恶势力范畴,没有发现村霸行为。举报者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2. 群众举报兴旺石场违法经营问题:兴旺石场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现兴旺石场正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延续手续;该石场没有完成基建工程建设,不能竣工验收,不能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故该石场现属于基建期报停矿山;兴旺石场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于2018年2月8日取得原兴业县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2020年6月获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7月30日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同意年产100万吨石灰石生产线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复,许可范围为兴旺石场采矿红线范围内的林地。举报者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3. 群众举报的兴旺石场开采导致玉林市兴业县葵阳镇立石村雷朗村的山岭、耕地、生态遭到严重破坏问题:兴业县葵阳镇立石村雷朗村因有部分村民不同意签字,兴旺石场实际上没有全部租下属于立石村雷朗九组的山岭,目前属于立石村雷朗九组的矿山没有开采,故不存在强迫村民出租石山和土地给兴旺石场的情况。兴旺石场位于玉林市新材料生态产业园边缘,周边没有耕地,所以对立石村的山岭、耕地、生态进行严重破坏的情况不存在。举报者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4. 群众举报兴旺石场产生的震动噪音使群众房屋破裂、农作物被粉尘污染的问题:经调查,距离兴旺石场最近的新荣村上泉自然村居民区超过500米,距离立石村雷朗居民区超过600米,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经工作组现场走访调查新荣村上泉自然村、立石村,均未发现兴旺石场产生的震动噪音使群众房屋破裂、农作物被粉尘污染的情况。举报者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5. 关于群众举报的“兴业县检察院虽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罪名对兴旺石场法人定罪,但仅仅是定罪,实际上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兴业县对兴旺石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是依法查处,程序合法。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庞某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对破坏区进行复垦,逾期不能复垦的则按照该方案支付复垦费用。同日,兴业法院决定逮捕庞某球收押,并交兴业县森林公安局执行,但玉林市看守所基于庞某球患有严重疾病的原因不予收押,并出具了《暂不予收押通知书》。宣判后,庞某球对刑事部分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兴业县人民法院为庞某球的收监问题多次与玉林市看守所、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协调,并通过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与玉林市人民检察院驻玉林市看守所检察室沟通,但暂未有进展。综上所述,罪犯庞某球现仍未收监执行刑罚问题属实。

6. 关于群众举报的“兴旺石场在有关部门庇护下补办了林地使用手续,持续破坏土地资源”问题:①关于群众举报的“兴旺石场在有关部门庇护下补办了林地使用手续”问题:兴旺石场依法申报林地。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后,用地业主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林地使用手续申请。兴旺石场在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到位的情况下,2019年12月19日向兴业县林业局提交申请年产100万吨石灰石生产线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材料,兴业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兴旺石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2020年7月30日,兴旺石场得到自治区林业局批准。整个办理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情况发生。举报者反映的问题不属实。②关于群众举报的“兴旺石场持续破坏土地资源”问题:经调查,兴旺石场依法取得林地用地手续、环评手续以及合法的采矿证,在矿区内合理开采,矿山持续开采存在破坏土地资源的情况。庞某球已经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和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如果不按要求进行复垦及治理,就利用土地复垦保证金和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进行治理,综上所述,以上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7. 关于群众举报的“投诉人多次投诉到有关部门,但是土地和环境被破坏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希望督察组能彻查此事,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兴旺石场开采许可证并永不得开业”问题:①兴业县各单位对举报问题已多次依法处理。自然资源局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对兴旺石场下达《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20年6月5日进行立案查处;同时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兴旺石场近年来开采量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还在编写中。兴业县林业局2020年9月接到过国家林草局转办《环督(林草)转〔2020〕25号》督查转办件,兴业县委、县政府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立行立改、整改到位,国家林草局驻广州专员办、自治区林业局领导多次到兴旺石场进行督导,对兴旺石场非法占用林地问题整改予以肯定。2020年10月9日,兴业生态环境局受理了1件涉及兴旺石场噪音扰民、粉尘污染的电话信访,经派出工作组多次巡查发现该石场处于停产状态,并现场下发环境检查情况表,要求石场业主进一步加强停产期间的管理,维护好相关设施。2020年1月,兴业县扫黑办收到葵阳镇立石村群众举报兴旺石场开采毁坏山界、山体被侵等问题线索材料,并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未发现存在黑恶势力情况。②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兴旺石场的开采许可证不符合注销或吊销的有关情形。

部分属实(一)兴业县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深入开展调查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积极疏导立石村雷朗村群众思想工作,同时组织工作组对立石村双方群众进行调处。

(二)责令兴旺石场对第一期复绿的已经死亡的苗木重新补种。

(三)下一步,兴业县将强化对石场的监管;强化检法部门沟通协作,推动执行判决;强化全县石场巡查打击;做细做实群众思想工作;加快整合,优化资源。

阶段性办结 11D2GX202104140019新桥镇金鸡村双双屯的周四养猪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养殖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外排,导致投诉人农田受到污染,无法种植农作物。玉州区水经调查,举报部分属实。现场调查情况如下:

1. 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水沟。该猪场存栏母猪4头,小猪40头,未建设有相配套的养殖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干清粪房、沼气池、沼液池等),猪舍产生的养殖废水经过猪舍外的水沟直接外排到双山自然村门口垌的农田水沟内,水沟内残留的养殖废水颜色呈灰黑色。“养殖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外排”属实。

2. 猪舍周边农田正常种植。该养猪场猪舍周边田垌除了有两块农田因干旱无水暂未种植水稻外,其他农田已全部完成插秧,秧苗长势良好。因此,投诉人反映的“农田受到污染,无法种植农作物”不属实。

3. 养猪场紧邻居民区。该养猪场建设在村中人口居住区,距离双山自然村的村民集中居住区约20米。

部分属实责令整改。

(一)2021年4月15日,福绵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猪场:立即采取措施对养猪场内的猪进行清空,不得在此进行生猪养殖,同时对猪舍内部去功能化,并对外排在水沟内的养殖废水抽走,进行农业综合利用。

(二)2021年4月20日,福绵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查:该养猪场内的猪已清空,猪舍内部已去功能化,外排在水沟内的养殖废水已清理完成。原猪舍周边田垌因天旱无水暂未种植水稻的两块农田,现已完成水稻插秧。

已办结

(下转B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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