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唐冬冬)叫人干活,却不给钱,世上哪有这样的好事?近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了一名犯罪嫌疑人。
2018年,徐某某中标北流市某创业园建设项目 供电线路移改工程,并将该工程分包给犯罪嫌疑人傅某某,由傅某某招聘农民工具体施工,徐某某根据工程进度向傅某某拨付工程款。2020年5月复工之后,犯罪嫌疑人傅某某陆续招聘卢某某、曾某某等38人到工地施工。之后,徐某某按照约定向傅某某支付了工程款,但是傅某某收到工程款后没有按时按量支付卢某某、曾某某等38人约25万元的工资,并逃往外地。傅某某收到北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责令改正文书后,仍然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近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傅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我国法律强力保障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经营者一定要信守承诺,及时发放工资,只有这样员工才有更多的动力投入工作,为企业创造财富。相反,如果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随之而来的一定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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