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在圭江非法电鱼,破坏生态环境,北流男子张某被渔政执法部门当场抓获。近日,北流市法院审结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购买价值1800元的鱼放回江中,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去年5月29日,张某在北流市圭江使用电鱼设备进行电鱼,被北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执法中队当场查获,并缴获电鱼设备一套、非法捕获的鱼2.3公斤。经鉴定,缴获的电鱼设备为禁用的工具。经相关部门专业评估,张某需购买价值1800元成鱼及鱼苗在北流河流域增殖放流,方能修复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北流河渔业生态资源的损害。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1月13日,北流法院受理该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外,张某的犯罪行为致使渔业资源、水生生物多样性、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结合张某居住的村委会所出具的对张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证明,最终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4月购买价值1800元的成鱼及鱼苗在北流河流域增殖放流;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对其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北流河是珠江流域的支流,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禁渔区,农业部、广西农业厅和北流市农业局等法规文件规定禁止禁渔期内在该禁渔区使用非法工具捕鱼。张某违反渔业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法工具电鱼2.3公斤,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340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污染水环境,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依据《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张某的电鱼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张某受到刑事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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