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我终于解脱了!终于不用躲躲藏藏,半夜听到警笛也惊醒了……“2020年8月的一个下午,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潜逃16年的梁某,终于在无尽的悔恨中,为了家人而选择到北流市公安局自首。
潜逃十六载,不曾和家人联系过
2004年3月,吸毒人员梁某与黄某在北流市某镇购买毒品后,准备回家吸毒。黄某在圩上因琐事与用摩托车搭客的庞某发生争吵,庞某随后骂梁某、黄某二人是“粉仔”,黄某便与庞某扭打在一起。梁某见状,冲到旁边一个摩托车修理店里拿了两根水管,递了一根水管给黄某后,与手持水管的庞某互殴。最终,庞某被二人殴打头部后死亡。
看到庞某倒地不起,梁某与黄某便逃回家了。隔天,梁某知道庞某已经死亡,意识到公安机关要对其进行抓捕,当天便潜逃到外地。因为不敢使用身份证,梁某常年逃亡于广东、湖南、广西之间,只能靠打临时工艰难维持生活,被无端克扣工资也不敢伸诉。风餐露宿于他而言都算小事,每次听到警笛、看到警车和民警,梁某都心惊胆战。梁某不敢与他人相处,更不敢与家人联系,内心满是孤独,不仅夜不能寐,还时常梦到那年在案发现场殴打庞某的情景。
梁某说,十几年来他一直躲躲藏藏,家也不敢回,也从来没有和家里人联系过。逃跑这么多年,他不曾使用过手机等通讯工具。正因为对家人的无比思念,他最终选择了自首。
如释重负从容面对,盼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如果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无论潜逃多少年,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北流市公安局已于2004年3月对梁某立案侦查,鉴于此,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以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讯问,梁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懊悔,如果自己没有沾上毒品,就不会交友不慎,那天也不会出现在那个让自己逃亡16年的地方。梁某表示,自己接受刑事处罚,若有生之年还能享有自由,自己必定远离毒品,也会劝诫身边的人杜绝毒品,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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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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