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流讯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是3年。有一笔20世纪90年代的10万元借款多年不还,债主愤而诉上法庭要求还款,而债务人辩称已过诉讼时效。日前,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依法判决。
多年好友 陆续借款共10万元
六旬男子李某刚和女子周某红是相识多年的老朋友。因做生意所需,自1996年起,李某刚陆续多次向周某红借款,一直没有还。到了2018年4月,经两人结算,确定借款共计10万元,李某刚立写借条交周某红收执。借条载明李某刚借到周某红现款10万元,定于2018年底前还清。
然而,多年的老朋友言而无信,至今没有还钱。周某红只好告上法庭,诉诸法律,并提交了多张借条作为证据。
在法庭上,李某刚辩称,自己于2001年患脑梗塞,行动不正常,记忆模糊,时有时无。周某红知道情况后,带人威胁自己写欠款收据。10万元的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内容不属实。本人只承认1996年2月、7月分别借款1千元、3千元的借条,其它的不认可。而且,90年代的借条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法院认定 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经结算确认借款本金总计10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李某刚辩称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18年对1996年以来的借款进行了结算并出具借条确认,约定于2018年年底归还,李某刚已经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李某刚应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给原告周某红。
此外,“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条基本原则。本案中,原告就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被告辩称借条是在自己病重的情况下被原告胁迫所写,却没有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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