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唐冬冬)近日,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原副局长宁发灿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宁发灿担任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副局长,分管巡防大队等工作,依法负有预防、制止犯罪行为、办理刑事案件等职责。然而,法院查明,2015年7月,辛志勋(已判刑)为其在福绵区樟木镇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请托宁发灿提供保护,承诺给予好处费,宁发灿表示同意。期间,宁发灿在玉州区清湾江二桥桥头等地方多次收受辛志勋送的好处费共计5.6万元。在此期间,宁发灿对辛志勋开设的赌场给予保护,没有组织力量进行查处。2017年7月13日,辛志勋在福绵区开设的赌博场所被依法查处,2019年7月25日,辛志勋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福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宁发灿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在福绵辖区内涉赌场所相关人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梁某某等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6万元。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宁发灿身为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副局长,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枉法罪,且情节严重;宁发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宁发灿犯徇私枉法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宁发灿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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