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利用微信与保险公司进行调解。
本报北流讯 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惠甜巧用微信,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赵法官采用的“庭前+微信”调解的方式,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肯定。
2020年2月20日,被告刘某某驾驶货车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某某,造成黄某某现场死亡。由于刘某某驾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没有及时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驾驶,黄某某驾车通过有交通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一方先行,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某的家属因此将刘某某,及刘某某所驾车辆投保的新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赵法官考虑到为更好地化解矛盾,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保险公司在新疆,来回时间过长,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负担,赵法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在原告方与被告刘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利用微信与保险公司调解。赵法官通过证据分析、责任认定、事实归纳、诉讼成本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被告刘某某则自行赔偿原告方26万元。(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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