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货车侧翻,过路的自行车车主被撞不幸身亡。死者家属起诉维权时却牵出了4个被告方。在这场车祸中,司机、实际车主、登记车主和保险公司,谁该负赔偿责任?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定事故赔偿责任,其中三方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7万元,一方获判无责。
货车侧翻 自行车车主被撞身亡
2019年7月20日,司机陶某驾驶货车装载散装水泥60吨(限载30吨)由北流市沙垌镇往扶新镇方向行驶。途中陶某通过长下坡弯道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车速过快及操作不当,致使货车失控侧翻后往前滑行,碰撞到前方骑自行车的梁某,造成梁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无事故责任。
梁某家属遭受极大打击,决定起诉到法院进行维权,却发现此次车祸背后的关系十分复杂。原来,陶某驾驶的货车登记车主是深圳某物流公司,实际车主是戴某,陶某是戴某雇请的司机。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车祸牵出四方被告
法院判三方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家属将司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绝对免赔率。陶某驾驶的货车严重超载,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免赔10%。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戴某是雇主,陶某是雇员,两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且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重大过失,依法陶某与戴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货车的登记车主深圳某物流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梁某家属的损失一共57万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1万元,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免赔10%后应赔偿41.4万元。最后,还剩保险公司免赔的10%即4.6万元未获赔偿,应由陶某和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41.4万元,陶某与戴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共4.6万元给梁某家属。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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