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不还后,自己的电话被持续“轰炸”,身边亲人也收到“骚扰短信”,为此,北流一借款人怒而将催款的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名誉权受侵。
网贷催收短信发给身边的人合法吗?侵犯个人隐私吗?近日,北流市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提醒参与网贷的各方提防贷款风险。
遭遇“暴力催款” 借款人状告两公司
2017年10月底,原告陈某向被告A公司、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4000元,年利率9.6%,借款期限36个月,同时约定“借款人充分考虑并愿意承担通讯信息涉及的隐私、泄密风险;需承担以通讯手段告知借款人的近亲属、朋友其的欠款信息的风险”。原告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A、B两公司的催款行为让亲朋好友不胜其扰,自己也因此发生诚信危机,A、B两公司对自己构成了名誉权侵权,要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名誉损失5000元。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载明:亲友告知原告有自称B公司客服的人员致电他们,让他们联系原告还款。原告与其微信上备注“B公司客服”的聊天记录载明:“B公司客服”让原告尽快还款,逾期久了公司会加大催收力度,且会发信息给原告身边人员。
两关键点成争议焦点
缺乏证据诉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如果被告构成侵权,应否承担原告主张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微信记录,内容不足以证明是两被告的员工与原告及其亲友通话及向原告发送信息,不能证明通话内容包含捏造、侮辱、诽谤等内容,微信信息也不存在侮辱、诽谤等内容,不能证明上述内容已在不特定人群中传播,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络贷款盛行,不排除一些平台在催收过程中有对借款人进行名誉侵害,被暴力催收的借款人需要注意对证据的保存及收集,并能将收集的证据串联起来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才能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而作为出借方,应该规范催款方式,自觉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不合法催收行为将付出代价。同时也特别提醒借款人,不要过度负债,一旦发生严重逾期,不仅会影响自己及亲友的正常生活,也会影响个人征信。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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