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一名孩子在玩游戏时不慎从园内的游玩设施上摔了下来,并导致十级伤残。近日,北流法院审结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处被告北流市某幼儿园对孩子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孩子游玩设施上摔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小飞(化名)与父母在北流某镇上居住,2018年9月到镇上北流市某幼儿园大班就读。2018年11月的一天上午,小飞坐在幼儿园的游玩设施“淘气堡”中的“冰淇淋筒”(一根绳子下端吊着一个上大下小的圆筒,离地60多厘米)上玩耍时,从“冰淇淋筒”上摔倒在地上,当时带班老师站在离小飞约2米的位置监看全班儿童游玩。
小飞摔倒后,带班老师扶起小飞,幼儿园随即联系小飞父亲将小飞送到骨科医院救治。小飞的病情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并进行了手术,共住院19天。2019年3月,小飞再次入住上述医院施行左肱骨髁上骨折术后切开取内固定术,共住院7天。幼儿园已支付小飞的门诊费用及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由父亲护理。
2019年6月,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小飞本次意外伤致左肱骨髁上骨折,骨折累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2019年11月,小飞随父母前往南宁市重新鉴定,新的鉴定意见仍为构成十级伤残。
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幼儿园担全责
孩子自己摔倒,幼儿园是否有责任?近日,北流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小飞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北流市某幼儿园就读,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幼儿园的设施“冰淇淋筒”只有一根绳子吊着,可旋转晃荡,稳定性很差,离地有一定距离,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小飞正是乘坐该设施时坐不稳而摔倒,其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幼儿园对其设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法院认为,幼儿园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小飞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小飞只是幼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并不具备完全的理解能力,且是正常按幼儿园提供的设施进行游玩,幼儿园主张已履行安全教育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北流法院判决北流市某幼儿园赔偿小飞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7万多元。
法官提醒:幼儿园孩子是低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辨识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因此学校的谨慎义务更大。幼儿园在设置游乐设施时,要保证娱乐性,但更应注重安全性,才能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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