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来自中国香港和武汉的两家公司双双触犯法律。近日,北流市法院审结了该起单位行贿罪案件,被告单位某资源有限公司(香港)、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一审分别被判处罚金60万元,上述两家公司的股东、监事杨某丰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为谋利,给国家工作人员回扣301.95万
该案主要涉及3家公司及两个关键人物:某资源有限公司(香港)是私人股份公司,杨某丰是该公司的股东兼董事;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是法人独资企业,杨某丰是该公司的股东、监事;广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由国有企业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0%)、古某(持股20%)出资成立的公司,古某(另案处理)为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印刷及物资供应部副主任和广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
法院审理查明,因某资源有限公司(香港)、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资金紧缺,经杨某丰等人与古某商量后,决定利用双方优势开展煤炭进口业务合作,合作模式是某资源有限公司(香港)从印尼购进煤炭后再销售给广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再将煤炭销售给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又再将煤炭销售给某电力有限公司等企业,某资源有限公司(香港)、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按1.5元港币/吨给予古某回扣。
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某资源有限公司(香港)、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作进口销售了67船次、390多万吨的印尼煤炭。
杨某丰为了感谢古某在资金提供、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等方面的帮助,按事先约定,将301.95万元回扣,分3次转至古某指定在南宁市开设的银行账户。
构成单位行贿罪,两公司及负责人触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资源有限公司(香港)、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被告人杨某丰作为被告单位某资源有限公司(香港)、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是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告单位某资源有限公司(香港)、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单位行贿行为起决定性作用,情节严重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了单位行贿罪。
北流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某资源有限公司(香港)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杨某丰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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