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两伙人产生纠纷,一方手持两支枪支对被害方进行射击报复,两人不幸中弹受伤。今年年初发生在北流的一起枪击伤人案得以告破,多人被判刑。12月18日,北流法院走进北流市民乐镇石塘小学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并将该案被告人陈某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审理搬到了现场,该校700余名师生旁听了庭审。
两方有纠纷,一方持枪伤人
因与绰号“阿晓”的被害一方有纠纷,今年1月25日凌晨,陈某华与龙某某、李某某、陈某旭、刘某、梁某铭、黄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商量后驾乘一辆小轿车,携带两支枪支及砍刀等工具去寻找“阿晓”一方泄愤。当陈某华等驾车来到北流市清湾镇某初中门口处,见到他们认为是“阿晓”一方的廖某某(未成年)等人时,梁某铭和龙某某各持一支枪在车上向人群射击,将廖某某射伤。
之后,陈某华与龙某某、李某某、陈某旭、刘某、梁某铭、黄某等人继续驾车找人下手,在北宝二级公路某路段见到他们认为是“阿晓”一方的周某某等人后,龙某某在车上开枪射击,将周某某射伤。作案后,龙某某和梁某铭将两枪支交还给了黄某。
多人落网,主犯被判两年5个月
案发后,涉案人员先后落网。今年1月28日,民警在黄某的协助下扣押了两支涉案枪支。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的两支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经法医检验鉴定,廖某某、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18日庭审后,法院认为,陈某华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陈某华及其同伙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陈某华提起犯意,纠集同伙,并在现场指认被害人及唆使同伙开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陈某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的判决。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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