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成立三家公司,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52138.38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369042.56元。近日,被告人苏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400多万
致国家税款损失300多万
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苏某以其本人、其儿子苏某祥以及其公司职员许某的名义,分别注册成立某鑫公司、某祥公司、展某公司,由苏某、苏某祥、许某分别担任该三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苏某是三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1月至11月,苏某在无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以某鑫公司、某祥公司、展某公司的名义为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99份,虚开税额共计4452138.38元,其中有37家公司将28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申报抵扣税额共计4430539.85元,有14家公司申报抵扣税额后做进项税转出,转出税额共计855271.7元,申报抵扣后未做进项税转出的税额共计3575268.15元。2016年2月至11月,苏某向北流市税务机关纳税共计206225.59元。
综上,被告人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4452138.38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3369042.56元。
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涉嫌犯罪的苏某最终落网。庭审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苏某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审理阶段。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因此,我国刑法对其设置了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幅度,对其打击力度可见一斑,提醒市民不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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