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国受审现场。
本报讯(记者 韦藿珍 通讯员 刘良霞)日前,北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流市公安局拘留所原副所长赖国涉嫌非法采矿和受贿罪一案。
2017年,赖某炎(另案处理)与时任北流市民安镇松石村十九组组长赖某剑(另案处理)商量,决定在松石村十九组、二十一组的石灰岩山岭非法开采石头。赖某剑负责与当地村民洽谈,以及处理在石场日常开采中平息村民的闹事等事宜,并以此成为该石场股东;赖国也投资到该石场,成为该石场股东。该石场于2017年6月29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及租赁机械设备开工。而在2017年4月、5月份该石场开工前,赖国与赖某炎商量,决定由赖某炎按月供给赖国活动经费,由其负责疏通跟石场开采及运营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关系,确保石场不被有关部门处理,正常运营。在石场和碎石生产线非法开采、生产期间,赖国利用其为北流市拘留所副所长的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多次动用关系,逃避有关执法部门的检查,为该石场的运营提供帮助和保护,并于2017年9月、10月等不同时间以走关系为由收受赖某炎或者让人代收或主动索要“活动经费”共计17.5万元,而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开采的石头,经北流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218.8941万元,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国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利用其本人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收受、索取请托人钱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法庭围绕犯罪过程、数额认定等主要犯罪事实着重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赖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日宣判。
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北流市纪委监察委、政法委、公安局等150多名人员旁听了案件庭审,促使国家公职人员以案为鉴,提升遵纪守法意识,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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