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一欢等人重大涉黑案二审在北流市人民法院开庭。
本报玉林讯 3月26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北流市对上诉人杜一欢等3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一案二审开庭公开审理。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拥建担任审判长,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景源出庭支持公诉。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杜一欢在位于玉州区茂林镇大芦社区某工程项目工地外搭建一间木棚作为据点,纠集李某等19人,逐渐形成了以杜一欢为首的较为固定的团伙恶势力。2014年下半年,杜一欢团伙新建一新据点,被告人宁某等11人陆续加入该组织。
2016年,杜一欢团伙在玉林市先后成立6家公司,并将大芦社区旧办公楼作为组织的又一活动据点,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等途径,逐步建立起以杜一欢为组织、领导者的30多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大芦社区及其周边地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商、承建商、建材供应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包括以拦建材运输车、阻拦勾机作业、打砸车辆、殴打司机和供应商等方式阻挠施工,强行承揽沙、砖、石碴供应及广告制作、土方外运等工程,涉及强迫交易的金额达27529766.05元,非法获利2235510.49元。同时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或安排组织成员消费娱乐,或在组织成员实施有关暴力行为后,出资斡旋,强迫被害人接受经济赔偿,逃避法律制裁,或在组织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发放生活费等,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达到笼络人心、强化对组织成员的控制。
为维护组织非法权威或为杜一欢个人泄愤,杜一欢黑社会性质组织动辄围殴被害人,开枪伤人,持刀砍人,逼被害人下跪侮辱、打砸车辆等。自2012年至2018年6月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造成了1人轻伤、2人轻微伤。
杜一欢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由自治区公检法联合挂牌督办。2018年12月,玉州区人民法院对杜一欢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杜一欢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一欢等32人(1人不上诉)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该案由于上诉人数多,涉案犯罪事实、罪名、证据材料多、难度大,案情复杂,预计整个庭审将持续4天,法庭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李宏声 廖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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