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0多年了,因家庭琐事妻子遭来丈夫一顿毒打;母亲年老多病,两儿不愿意赡养;父母离婚,11岁女儿要求跟母亲生活……婚姻家事纠纷,包罗万象。昨日上午,在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妇联召开的家事审判改革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新闻发布会上,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的家事案例——
关键词:家暴
家庭琐事 他将妻子打倒在地
2016年8月3日晚,林某回到家因琐事把妻子顾某打倒在地,致其受到多处损伤。结婚20多年,丈夫仍拳头挥向,顾某伤心不已,向北流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8月10日,北流市人民法院首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林某对顾某实施家庭暴力。主办法官亲自到林某家中送达,当面对当事人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并对夫妻双方、在场家属作调解、劝导工作。同年8月15日,林某郑重作出了“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保证,同时也向法院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被申请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等。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发布会上,市中院民一庭甘庭长介绍,今年法院将继续大胆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与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深化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建设,对于案件审理中或者当事人到妇联、公安等投诉关于家庭暴力的,指导当事人做好证据收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家暴受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赡养
家产分割不均,儿就不赡养母亲?
蔡某有3个儿子,年老的她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长期依靠药物治疗。其中一个儿子每月支付的生活费、医疗费1800元,不足以负担生活费和医疗费,另外两个儿子却因为对她有意见,拒绝给付。
为此,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自己的另外两个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医药费。在法官的调解下,蔡某与两个儿子达成调解协议,两个儿子每月每人负担原告蔡某赡养费200元—3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得知引起本案的原因,是两被告认为父母分割家庭财产不公平,从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而引发的赡养费纠纷案件。
现在,农村很多老人因没有固定收入,其主要经济来源于子女的供给。法官提醒,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的责任,更是法定的义务。父母对家庭财产如何处理,均不能成为子女拒绝承担法定义务的借口。
遇到关于赡养纠纷时,可到有关基层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可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关键词:危机婚姻
家庭琐事生分歧,她提出了离婚
夏某与丈夫熊某婚后生育有一儿一女,期间双方还领养有一女儿,婚后双方因琐事矛盾不断激化,夏某带着儿女到广东打工,熊某也不支付生活费。2017年8月3日,夏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但双方应正确对待家庭中发生的矛盾,出现矛盾后应多站在对方及孩子的立场考虑问题,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共同致力于家庭生产生活,精心抚育孩子健康成长,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感情还有和好可能。故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典型意义:
这是典型的婚姻危机案件,有别于婚姻死亡案件,夫妻之间有矛盾是正常情况,家庭琐事引起的矛盾并非必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离婚案件不仅牵涉到财产分割,更牵涉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进行分析。如果当事人的婚姻并未死亡,只是出现危机,双方仍有和好的基础,判决不准予离婚,就是给予双方修复感情的机会,减少冲动离婚。
关键词:抚养权
父母离婚 11岁女儿要跟母亲生活
周某与丈夫苏某协议离婚时,协议两个婚生孩子均跟随苏某生活。女儿年满11岁后,书面表示不愿意跟随父亲,要求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周某向兴业法院提起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由苏某抚养成年,但女儿已年满11周岁,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已具有一定的识别与自我认知能力,现其强烈要求与母亲一起生活,而原告母亲能更好地从生理和心理上帮助女儿渡过青春期,并且有稳定的住所与收入,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给周某。
典型意义:
关于孩子抚养关系的变更,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经过协商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可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抚养意愿并征求孩子意愿的情况下,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考虑抚养权归属,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从而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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