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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烟花爆炸损坏房屋、未成年人私购电动车上榜

来源:玉林晚报 2018-03-13 13:19   https://www.yybnet.net/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2017年玉林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涉及建材、汽车、农资、车险等多个消费热点,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消费陷阱,如遇消费纠纷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及消委会投诉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1:水泥混凝土质量不合格

[案例简介]2017年7月30日,北流市石窝镇陈某某合同委托广西北流市某混凝土搅拌站提供水泥混凝土并负责施工其自建的楼房四楼楼面。施工3天后,楼面出现水泥混凝土不凝结的现象。8月28日,该站技术人员对陈某某的四楼楼面水泥混凝土的硬度进行了现场检测,证实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经北流市工商部门、消委会调解,该混凝土搅拌站自愿放弃收取陈某某所欠的材料款10200元,另外,自愿赔偿陈某某损失10000元。[消费提示]消费者使用水泥混凝土要正确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在签订相关委托使用水泥混凝土合同中明确相关产品质量及赔偿条款。本案中投诉人就是依据合同进行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行政执法和消委会依据合同进行调解,顺利为消费者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案例2:汽油涉嫌不合格

[案例简介]2017年7月26日,北流市清湾镇梁某某驾车到某加油站加了200元95#汽油,行驶近10公里后,汽车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行驶。后经维修厂检测,初步判定为新加汽油所致。经维修,花费近10000元。梁某某与该加油站私下协商,要求负责维修费用10000元,加油站拒绝。经工商部门、消委会调解,在双方承认均无法证实所加汽油质量存不合格的情况下,当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加油站给梁某某5000元作为赔偿。

[消费提示]工作人员从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的角度进行调解,最终为消费者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进一步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例3:烟花爆炸损坏房屋

[案例简介]2017年1月27日,博白县松旺镇朱某某在镇上某店购买一批烟花,晚上12点在自家门口燃放。在燃放中,49发烟花只响2发就不响了,朱某某以为剩余可能为“哑炮”,便不再理会。没想到40分钟后,剩余烟花同时爆炸,造成房屋门窗炸坏,二楼地板砖炸裂等。博白县消委会经过现场调查和多次调解,双方终达成协议,经营者与厂方赔偿朱某某1万元。

[消费提示]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个案件中消费者朱某某的财产受到损失,得到赔偿是合法的。案例4:新购汽车冲缸

[案例简介]2017年8月9日,博白县戴某某在博白县公司购买一款本田小车。8月30日,该车在行驶不到200公里发动机即冒大烟,后熄火,车辆无法行驶。戴某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更换新车,遭拒。经博白消委会调解,汽车销售公司同意帮戴某某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全新发动机价值约23000元,新换的发动机在原三包政策的基础上延长至5年保修期,免费多提供6次汽车保养,并适当给予现金888元的补偿。

[消费提示]根据相关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案例5:未成年人私购电动车

[案例简介]2017年4月27日,陆川县横山镇肖某某到横山工商所、消委会投诉,称其未满14周岁的儿子,10天前偷拿5000元独自在横山街某车行购买了2辆“大阳牌”电动车,要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此事。经销商通过了解相关规定后,同意退回购车款5000元并收回电动车。

[消费提示]依据相关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购买大额耐用品消费权利只能在成年人陪伴下行使,若单独行使导致的购销行为国家法律不予承认。案例6:侵犯海螺注册商标

[案例简介]2017年3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工商局玉州分局在玉州区旺卢村西岸小学附近检查发现当事人朱某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且未经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擅自印制涉嫌侵犯“海螺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泥编织袋。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海螺及图水泥编织袋44550只、“海螺”字样的印刷模板1套,罚款5万元的处罚。

[消费提示]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和提高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意识,消费者要提高识假辨假能力,发现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积极举报。案例7:农资不合格

[案例简介]2017年7月10日,兴业县何某在商家唐某某处购买除草剂用于自己种植的6.7亩莪术除草,使用后发现莪术大面积枯死,要求赔偿损失。经兴业县工商局调解,唐某某同意赔偿何某6.7亩莪术损失2万元。

[消费提示]农资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购买农资要注意科学施用,并保存好相关凭证。案例8:收钱后不交车

[案例简介]2017年5月16日,陈某与广西容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某品牌车一辆,合同约定25个工作日交付汽车。过了约定时间,陈某多次上门催促该车仍未能交付,故要求商家退回定金10000元及赔偿违约金。经容县消委会调解,商家退回10000元定金给陈某,陈某不再要求商家赔偿。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必须要求商家在购车合同上注明交车时间及违约赔偿金额。交车时要查看附件、随车工具和随车资料是否齐全。案例9:商家搭售车辆保险

[案例简介]2017年3月15日,市工商局接到吴某投诉举报:玉林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向其销售宝骏汽车时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指定商业保险的行为。

经调查,2016年3月13日,该公司与吴某签订购车合同,收取吴某保险保证金1000元。吴某在车辆贷款期间必须在该公司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后方可退还押金,否则不退还。该公司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还曾向汽车购买者即李某某、陈某、何某某等3人收取保险押金共3000元。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6000元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4S店强制搭售保险,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拒绝购买,并通过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10:未按约定定制

[案例简介]2016年1月,丘某某在玉林富安居某窗帘店首付1万元定制家用窗帘。收货后,丘某某发现商家未按约定定制。经协商,商家同意不再收取丘某某剩余尾款作为补偿。不料过后商家反悔,要求丘某某把款项结清。2017年1月23日,工商部门联系双方进行调查、调解,商家同意不再收取余款1600元。

[消费提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执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预付钱款,要注意留存好相关凭证,遇到类似丘某某这样的情况可大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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