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倒闭,员工确认劳动关系时,却遇到了尴尬的问题:工厂只是承揽方,真正的“东家”是一家环保公司。未签订合同,劳动关系何去何从?近日,北流市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依法判决:“环保公司与该员工存在劳动关系。”
工人维权获仲裁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是一家环保公司;被告阿福是一名很普通的工人。环保公司从事的是北流本地环保项目的投资、管理、咨询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业务,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务承揽给了垃圾处理厂,而阿福就在该垃圾处理厂打工。几年后,垃圾处理厂倒闭,阿福只能到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自己和环保公司从2013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确认了阿福与环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环保公司对此不服,并认为阿福是垃圾处理厂的员工,而非环保公司的员工,阿福和环保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环保公司代表来到北流市法院,希望法院判决确认环保公司与阿福不存在劳动关系。
未签订合同并未妨碍关系确认,公司请求被驳回
该案的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是什么?这两大问题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承办该起案件的法官王文广凭借多年来积累的办案经验,运用充分的法律、法理依据,进行了全面的审理。根据庭审质证,各方确认原、被告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法官认为这样并不妨碍双方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阿福自2013年9月到垃圾处理厂工作,接受环保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环保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环保公司工作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出入厂区刷卡、服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及工作安排,每月固定领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劳动报酬即工资,阿福在劳动中的人格从属性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特征和要件。由此再结合转账凭证、加班名单、证人证言以及环保公司的经营范围等证据看,完全可以认定阿福的劳动及岗位安排是环保公司经营活动的部分,且是其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法院认为,诸多证据可以证实,阿福与环保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法院根据调查情况,判决驳回原告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黄清通讯员陈柳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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