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感情不和,妻子两诉要离婚
家住来宾市兴宾区的女子罗某与北流市的钟某系自主婚姻,并于2009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姻期间生育了两个女儿。2016年3月1日,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钟某离婚。考虑两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于同年5月20日判决不准离婚。
2017年1月4日,罗某再次起诉要求与钟某离婚。罗某诉称,丈夫钟某重男轻女,不满自己接连“生女不生男”,为此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罗某只身到广东打工谋生,夫妻双方分居多年,互不联系;2016年春节,罗某了解到钟某在两三年前患上严重精神分裂症,多次被送到相关精神病院治疗,至今仍继续服药治疗。
判决:感情已破裂,准许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钟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自2012年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双方无任何联系,且被告钟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治疗仍未痊愈,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无法改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综合两人的情况,法院经调解和好无果,最后认定他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
法官释法:特殊案件要特殊处理,关键看是否感情破裂
“判决此类案件时,既要考虑精神病人配偶的离婚自由,又要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解释,离婚标志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涉及到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对当事人关系重大,而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尤为特殊。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过努力还有可能挽救,法院一般是不轻易判决离婚。
法院是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对此类案件,在法律上有特殊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其中,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等十几种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精神病患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解后判决。这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
本案中,从双方反映情况可知,原告的丈夫在两三年前患上精神病,出院后至今仍继续服药治疗,且双方多年分居生活,而原告进行了第二次起诉,所以法院在全力调解无果后,准许两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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