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玉林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虽然这对男女只是偷了两只狗,但因亮出铁管、带针筒的细铁条威胁村民,抗拒抓捕,被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3年。
男女结伴偷狗找钱花
女同伙被村民制服送派出所
李某某、罗某某(女)均是1981年出生,玉州区人,小学文化。2016年4月29日早上7时许,两人经商量后决定去偷狗找点钱花。在他们看来,偷狗只是小偷小摸,即使被发现了也没多大的事情,可接下来发生的事却极具戏剧性。
当天一早,李某某、罗某某驾乘一辆摩托车来到北流市平政镇平政村旧北宝二级公路处时,很快,他们就将两村民的两只狗毒死后盗走。
尔后,李某某、罗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当地一陈姓村民发现,陈姓村民等人遂对他们实行抓捕,在这一过程中,李某某、罗某某分别拿着铁管、带针筒的细铁条威胁对方,抗拒抓捕。之后,罗某某被村民制服后移交给派出所,而李某某乘机得以逃脱。民警在现场缴获摩托车一辆、铁管、带有针筒的细铁条各一根以及两只被毒死的狗。
男同伙上派出所打听消息落网
法庭上辩有自首情节
让男嫌犯逃脱了,村民原本有些遗憾,可没想到案发几个小时后传来好消息,李某某“自投罗网”了。
原来,同伙罗某某被抓后,当日早上11时许,李某某竟到北流市公安局平政派出所打听罗某某被抓获的情况,结果被当场识破,亦被民警抓获。
去年11月,北流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3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
在二审中,李某某和他的辩护人都坚称,李某某只参与盗窃两只狗,被人发现逃跑时未使用暴力威胁,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犯罪,还有自首情节。
李某某到底有没有亮出铁管等威胁村民抗拒抓捕?这有村民证言及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等一系列证实相互印证,李某某的这一上诉理由没有被采信。玉林市中院认为,李某某、罗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二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
对于李某某自首一说,法院认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的目的并不是投案,且其在法庭上对其以暴力威胁抗拒抓捕的事实予以否认,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李某某没有自首情节。
玉林市中院遂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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