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争吵后气愤难消,竟放火烧掉对方经营的羊肉店,导致店主受伤、店内物品被烧毁。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责令刘某赔偿被害人蓝某的经济损失447元。
今年2月12日上午,刘某到街上蓝某经营的羊肉店购买羊肉,讨价还价过程中与蓝某发生激烈争吵,回到家中仍气愤难消。为发泄不满,刘某于当日下午携带汽油到羊肉店,趁蓝某不注意将汽油倒在地板上,并用打火机点燃,羊肉店瞬间燃起熊熊大火,一直烧到天花板上,店内的桌子、凳子、电磁炉等物品被烧毁,蓝某的左脚被烧伤。经鉴定,该店被烧毁的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447元,蓝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了放火罪。案发后,刘某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玉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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