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北流市人民法院帮我讨回公道!”日前,走出北流市人民法院的农民工梁某感激地对法官说。原来,梁某发现其所就职的某瓷业公司未帮其缴交社会保险费,同时也没有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梁某心觉不平,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梁某的多项合理诉求得到支持。
不办社保,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
2001年11月27日,原告梁某来到被告某瓷业公司工作。在该公司工厂内,梁某的工资计时计件按月发放。2011年3月4日,梁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合同期满后,梁某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10月26日工厂停工时止。
2014年11月6日,梁某无意间查询得知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此时工厂停工,梁某一时也找不到老板讨说法。待工厂恢复生产后,梁某向老板讨说法,却被公司拒绝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梁某一气之下离开公司。
2015年3月18日,梁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为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仲裁机关通过详细调查作出裁决: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费,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2015年7月10日,梁某再次申请仲裁,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0元和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28000元。仲裁机关作出裁决,以“原告没有提供被告解除其劳动关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被告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证据”和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不支持原告的仲裁申请。
不服仲裁,农民工提起诉讼索赔
梁某不服仲裁结果。2015年11月12日,梁某将公司告上了北流市人民法院。法官接待了梁某,详细询问了该案情况,并亲自到该公司核实情况,所得的调查结果确如梁某所言。
法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没有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恢复生产之日,梁某未回上班即被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被告该公司应向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年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原告要求计至2014年10月26日止,应予准许。此外,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掌握原告工资发放情况,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告梁某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00元,法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公司应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4000元。
2014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2014年3月4日起梁某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应当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该公司不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梁某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理由正当。但由于原告已领取正常工资至10月份,故被告应支付2倍工资的差额给原告,7个月的工资14000元。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瓷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4000元及2倍工资差额14000元给原告梁某。(玉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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