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上班路上天降横祸,被路边倒下的大树砸了个正着,腰椎骨折了,玉林北流女子不幸遇上了这倒霉事。天灾人祸只能自吞苦果?其实不然,近日,承管该片园林树木的管理部门因管理不善致行人受伤,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2014年5月29日13时10分左右,谢某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从北流市新松路往北流市政务大厅方向行驶去上班,途经广丰路路段时,突然,街道路边的一棵大树毫无征兆地折断后往谢某身上砸来。谢某躲闪不及,连车带人被砸倒在地,倒在地上的谢某顿时感觉腰部剧痛,动弹不得。谢某受伤后被送到北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经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受伤后的谢某入院医治并住院88天。出院后,因伤情尚未完全治愈,再在玉林骨科医院进行治疗。直至2014年11月13日,谢某再次因腰1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疼痛到北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此前后花去了医疗费合计27691.7元。
谢某认为有园林管理义务的北流市某园林管理部门涉嫌侵权,遂将其告上了法庭。北流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了自己的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园林管理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致使管理范围的树木砸伤了自己。而被告辩称谢某被树木压倒受伤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告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及法理依据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北流市某园林管理部门作为街道旁边的树木种植者和管理者、养护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原告谢某因树木折断被压倒受伤造成的损失。
原告谢某驾驶摩托车上班路上因树木折断被压倒受伤,本身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至于被告辩称“原告被树木压倒受伤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告应承担一定责任”的说法,经查无实据,法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谢某被街道旁边树木压倒受伤,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结合案情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谢某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合计45140.44元。
(据《玉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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