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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流男子”拒认“骨肉” 法院一审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来源:玉林日报 2011-03-10 09:2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邹江)近日,北流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案件,原告方陈女士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林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0万元,法院最后没有支持陈女士的请求,而是判决林先生按每月500元定期支付抚养费。

林先生、陈女士相识于2009年年底。林先生家庭殷实,出手大方,经常出入夜总会、KTV等社交场合,由此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陈女士。据陈女士自述,一次林先生以送她回家的名义,闯入其房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法院的调查也表明,两人确实同居有1个月的时间。后陈女士发现自己怀孕,要求林先生处理,林先生置之不理。2010年9月,陈女士在医院生下一女。陈女士继续找到林先生,称该小孩是林先生之女,要求林先生支付孩子的奶粉钱和生活费,而林先生否认陈女士所生女孩是其亲生,说:“我一顿饭可以吃五六千元,但要我出奶粉钱,一分都没有!”拒付抚养费。

于是,陈女士以孩子的名义,一纸诉状把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林先生按每月2000元支付小孩18年的抚养费40万元。法院受理该案后,保存了林先生的50000元存款,并且为了确认原、被告的血缘关系,依准陈女士的要求,准备做亲子鉴定,但林先生不同意。于是,法院依法确认,林先生与该女孩系亲生父女关系。法院据此判决:林先生按每月500元定期支付抚养费。陈女士对此判决不满,认为林先生经常外出经营,可能有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实际情况,且其又有一次性支付能力,因此已经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目前,此案二审仍在审理中。

以案说法

据本报法律顾问杨女士介绍:虽然林先生、陈女士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他们的孩子却不会因此而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可以要求父亲或母亲一方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新增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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