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慧
近日,山东学生遭遇电信诈骗致死案引发社会关注。虽然犯罪嫌疑人陆续归案,但案件引发的议论并未平息,尤以个人信息泄露引发强烈共鸣。我们发现,自己在各种场合被要求留下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对某些人或机构具有重大商业价值,并且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他人非法获利的工具。
目前,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为他人牟利大概有以下路径:黑客入侵目标获取数据、机构或公司内部有人监守自盗、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获取数据后泄密等。身份信息泄露可能遭不法分子冒用从事诈骗或盗取银行存款。置业信息泄露则会收到来自房产、装修、保险等各方面的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就连浏览器也会记录我们的喜好和消费习惯,再次登录网站时,就会收到针对自身偏好的所谓“精准营销”。中国互联网协会6月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从201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
个人信息确实已成为一种非法牟利工具,但我们似乎还不能说这全是坏事,因为它的“好处”同样有目共睹。不仅促进了销售,还带动了就业,活跃了经济。然而不能忽略的是,个人信息参与交易缺少了 “信息主体知情并同意”这一前提。公民不仅享有对作为表征和附属的个人信息流通的知情权,也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不受干涉的权利,那么,未经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成为商品参与交易就丧失了合法性这一基本前提。
个人信息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隐私。当我们的隐私被非法暴露,我们的自尊被伤害,对社会的信任被削弱,与他人的关系被损害。隐私关乎人性,关乎人的自由与尊严,不能套用商业逻辑,被物化和商品化。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要保护个体的隐私需求,限制他人窥探和泄露的理由。同理,个人信息应得到保护免于泄露,尤其是无涉公共利益的时候。
想要个人信息不至沦为他人非法牟利的工具,必须提高销售和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使企图侵权违法者不敢为。另一方面,保管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部门,则应加大技术保护力度和内部人员自律。 《刑法修正案(九)》将违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刑,但关于个人信息的专门法仍付之阙如。对泄露、出卖个人信息的精准打击,需要更加专门化和细化的法律以及适当的量刑予以落实。此外,相关部门还应通过广泛宣传和普及教育,提高整个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政府合理收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可以实现科学和理性决策,更好推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企业用心守护个人信息,才可能增强消费者信任。作为消费者,才能放心提供其个人信息。如此,整个商业领域内个人信息的利用才能得以安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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