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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打官司爱恨交加

来源:桂林晚报 2016-08-07 07:27   https://www.yybnet.net/

 上接21版

无下限 势必侵害个人私权

蜡像作为一项新兴艺术形式,近年来逐渐引起越来越多商家的兴趣。随着蜡像制作技术的不断提升,蜡像应该无限逼近真人才对。然而,与这种公众心理相悖,被网友评为拥有“世界上最丑蜡像”的四川广安华蓥山中外名人蜡像馆却意外走红。一尊尊让人目不忍视的蜡像不仅与名人形象差之千里,着装和气质还带着一股浓浓的乡土气息。这其中又以中国三位著名女演员章子怡、张曼玉和巩俐的蜡像最为奇葩。

对此,蜡像的制作人之一、北京蜡像馆馆长张守祥回应说,这些蜡像均是由自己和中央美院的一批顶级艺术家制作。只不过制作时选取的原始造型均是名人们二十年前成名作中的样子,与现在有差距很正常。另外,名人素颜时就是这种状态。

纵观此事原委,大多讨论主要集中在“像与不像”了,而忽略了其问题的核心——— 有没有授权。

说句实话,像还是不像,丑还是不丑,这只是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只要不涉及故意侮辱性的丑化行为,那最多被外界嘲笑一下,不会有太多指摘。

蜡像馆到底有没有权利展示这些名人的蜡像才是此事的关键。因为名人的形象权属于本人,蜡像馆如未取得授权对外进行展示,属于典型侵犯肖像权行为。而从媒体对这些“中枪”名人的采访来看,大多数人对此都一无所知,只有部分名人表示要采取法律手段。

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商业行为都与名人蜡像有关,各种名目的蜡像展也是层出不穷。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频繁见诸报端。而新闻曝光的后续,最多的是停留在网友的吐槽阶段,至于维权,还是要本主——— 名人们自己去推动。放任众人对自身肖像的滥用,只会导致市场对他们个人权利更加漠视。

与蜡像相比,漫画这种形式要更常见,艺术创作空间也更大。因为漫画这种艺术形式,适度的夸张和变形是符合艺术规律和受众审美的。

实践中,聪明的商家一方面想借用名人的名气,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掏高额的代言费。因此,便打个擦边球,通过名人漫画形象的方式替自己做广告。

那么问题是,未经许可利用名人形象创作的漫画,是否会对与名人形象相关的权利造成侵害呢?这其中隐含着两个可供探讨的问题:一是漫画形象是否能和名人真人的形象直接挂钩?二是通过漫画形象的恶搞是否合理?

漫画等同真人已经有定论———2011年的赵本山诉天涯社区网站侵犯肖像权一案中,法院认定:“卡通漫画属于绘画艺术的一种特定形式,同样可以作为再现肖像的造型艺术手段。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从而成为我国肖像权法律保护的对象。”而在2015年7月判决的葛优诉重庆某电商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中,被告在推广商业项目中使用了葛优在《非诚勿扰》中的形象,同样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由此可见,漫画形象属于肖像的范畴已是不争的事实。

恶搞有尺度,越界恐侵权——— 借助漫画形式的恶搞是否一定都合法呢?这一点在很多政治讽刺漫画或新闻漫画中显得尤为突出,大多数漫画作者受到质疑时,往往都会以艺术创作和言论自由的大旗抗辩,潜台词就是:被调侃的人对此应适度容忍才对。

真假高晓松斗法山寨明星何时休?

高晓松在电视节目中一向是所向披靡、霸气十足,却也遇到过一档子挥之不去的烦心事:一个长相酷似他被称为“山寨高晓松”的人,借他的名义在陕西参加商业发布会走穴捞金,从服装到造型,尤其是一举手一甩发都像极了“正版”。事实上,明星被山寨的烦扰,高晓松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1988年考入清华电子工程系,之后进入北影导演系读研,担任过制作人,写过民谣,拍过电影,主持过脱口秀……明明可以靠才华吃饭,晓松却想要拼颜值。一张张自拍照让网友为之所折服的同时,也让高晓松时不时上了热搜榜。

相同的境况,也曾发生在周杰伦、周华健等明星身上。或许是约定俗成,大家将这些模仿者称为山寨明星。他们长相酷似某明星,又在服饰、神态、动作和语言上模仿该明星,足可以假乱真。假使山寨明星只在舞台或影视中演出,是一种大众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存在。如果山寨明星还像明星一样参与演出代言广告,而商家也刻意混淆两者之间的界限,那么山寨明星不但会给被模仿明星造成一定损害,也会误导广大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于“山寨高晓松”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高晓松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维权呢?

首先,“山寨高晓松”与人合影收费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山寨高晓松”以其本尊示人,无论其与人合影收费,还是之后参与拍摄广告,他所使用的都是自己的肖像,并不构成对高晓松肖像权的侵害。

其次,倘若“山寨高晓松”借高晓松的名义出席商业活动,就可能构成侵犯姓名权。也就是说,长得像当然不是你的错,但你如果出来招摇撞骗可就不对了。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山寨明星未以被模仿明星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明星是很难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这也是山寨明星一直不能杜绝的原因。

诸如高晓松发型及甩发动作、周杰伦眯眼酷酷地笑乃至小沈阳东北味儿口头语“哎哟吗呀”等,并不受现有法律的保护。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些明星的招牌动作、特殊表情和语言是形象权的重要构成。山寨明星们所侵犯的其实是被模仿明星的形象权,但与形象权有关的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未有涉及,司法实践中也鲜有案例。

“山寨高晓松”在事后也向正主儿道了歉,声称自己以为是一个模仿秀的活动才参加的,而高晓松一句“下不为例”也预示着此事暂且翻篇。高晓松可以既往不咎,汪峰就没那么好脾气了———2015年7月20日,汪峰起诉了与自己造型十分相似的草根歌手丁勇,认为其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姓名及照片在微博上进行营利性宣传,故索赔50万元。海淀法院随后受理了此案,而丁勇也成为首位吃官司的“山寨明星”。

中国明星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形象权,任重而道远。但有较真的汪峰开了这个头,被山寨的明星们是不是能找到一条维权出路来告别郁闷呢?

摘自《当明星撞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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