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俊帆
近日,笔者读到一则新闻,广州一名退休医生被25年前的病人砍30多刀后不治身亡。文章最后,一个熟悉的字眼映入笔者眼帘——“精神病患者”。这不禁让笔者想起“6·20南京重大交通事故”,宝马车主肇事后被鉴定为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后不了了之。虽然杀害广州医生的凶手坠楼身亡,但这两起事件的“施暴人”凭借精神“缺陷”钻法律的“空子”,让人唏嘘不已。
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虽然精神病患者值得我们同情,他们也并无害人之心,但受害者以及他们的家属难道就不无辜吗?此类事件频繁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不免让人担忧和怀疑,一张精神疾病的鉴定书,是否真如一道“免死金牌”?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是,比如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只要不发病就是正常人,但他何时发病又有谁能知道?在法庭上,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证实自己是精神病患者而逃脱法律制裁。
精神病难道就应该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吗?正常人就应该被精神病患者“任意伤害”吗?其实不然。笔者认为,精神病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生活应该由其亲人或者家属照顾,他们必须负起监护责任。另外,对于精神病患者犯案,不能任其妄为,更不能因为是精神病而罔顾了法律的威严,掩盖了犯罪的实事。因此,对于精神病患者犯案,应该酌情进行处罚,而不能完全逃脱法律的追究。
我国一直提倡依法治国,人人都应遵法、守法。针对此类事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不要让悲剧继续重演,也不要让“精神问题”成为犯罪的合法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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