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代,如果出现狗咬人的事儿,翻开《唐律疏议》就能找到合适的处理办法。
最不听话的狗是爱惹是生非型的狗,伤害无辜。对这样的狗,唐朝的律令处理态度是坚决的:“啮人者,截两耳”。人们要用剪刀把它的两只耳朵剪掉,以示惩罚。狗的主人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狗是造成狗咬人事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凡是出现这种情况,狗咬了人,狗和狗的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养狗的人故意放狗咬死咬伤人,这种行为是极端恶劣的。《唐律疏议》为此专门设置了一条惩处的条款,叫“故放令杀伤人”,相当于现代的伤害致死罪。
故意放狗咬伤的人,还有二十天的保辜期,保辜期内死的,放狗的人要承担杀人的刑责;受伤者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他原因死亡的,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责。
唐朝制定律令的人考虑得特别细,就连给狗看病时被咬也有交代。如果是花钱雇人给狗看病而不小心被咬伤,养狗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不花钱请人为狗看病而被咬伤,狗的主人要依法予以赔偿。当然,一些无聊的人逗狗儿玩时而被咬伤,狗和狗的主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狗咬人本是生活中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而唐朝的法律对处理此类案件却规定得如此之细,并照顾到了人与人、人与狗之间的各种权利,其中充满了公平与和谐。这令人想到了唐朝一些年份犯人只有几十人的原因,也令人联系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唐朝鼎盛的背后,律令所起到的无可替代的作用。
(据《华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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