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用于支付房租,是对过去习惯做法的一次纠正。这种纠正不仅对无房职工是利好,对于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来说同样是利好。这表现在,这一新政本身发出了公积金管理制度改革的信号。一方面,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支付房租,核心是放宽提取条件,这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而提高其使用率,就是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福利保障。另一方面,职工能够高频率提取公积金,还能对公积金管理已暴露出来的漏洞形成一定的威慑。不过,放宽提取条件只是预示了公积金管理改革的第一步。没有其他配套改革措施的跟进,其正面效应很难放大。就当前而言,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与购房之间的衔接。其二,是采取办法防止公积金贬值。职工用时方便,管理部门能代管好,这是对公积金这类政府性基金的起码要求。显然,从目前的现状看还有很大差距。在放宽提取条件后,逐步推出更系统的改革措施,公积金的使用才有望进一步向公众预期靠拢。
——据《京华时报》 徐立凡/文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莫过于明知道这钱是你的,但偏偏你不能随便用,这就是公积金。公积金放宽提取条件,转变为一项更符合“穷人经济学”的制度,这令人欣慰。但根据定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保障”二字,便意味着还可以更贴近“穷人经济学”的本义。如有专家就建议,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租房,还应可以用于支付购房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与住房相关的税费使用;此外,如有特殊需要,比如因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缴存职工也应该更方便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救急”。这样的拓展,其实并不过分,虽然住房公积金是专项专款资金,但钱毕竟是个人的,公民理应有更多自主权。对低收入者而言,任何的保障政策在制定之时,就应该多些“穷人经济学”的意识,唯有如此,保障制度的良善初衷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据《中国青年报》 龙敏飞/文
尽管这次新规只是围绕租房,但我以为此举“一箭三雕”:其一,纠正了不合理规定。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据住建部官员透露,有的地方规定比例高达30%。这显然会影响职工权益。而这次新规定取消房租支出占比的限制,也是种纠偏。其二,有利于弥补楼市“短板”。新规显然有利于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让这两个市场更趋均衡。当公积金政策支持居民租房,开发商就有动力把部分商品房转化为租赁房,过剩的商品房也会被消化一部分。其三,能让公积金缴存者真正受益。此次放松提取条件后,就没那么多条条框框限制职工权益,公积金的公平性得到了一定体现。目前,从住建部到省市县级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只是松散的指导管理关系,公积金陷入封闭的属地管理。这带来高成本、腐败等问题。在此情境下,对应的体制改革应与制度革新同步迈进。
——据《新京报》 冯海宁/文
新闻事实: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也无需租金发票,只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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