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冠霖)被高楼坠物砸伤,到底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市民杜某被居民楼上坠落的管道砸伤,经法院审理查明,判决楼上5家住户和1名施工人员共同赔偿她的损失。
2013年12月26日清晨6时许,家住市延安路的杜某出门上班。可是,刚走出小区没多远,她突然被楼上掉下的东西砸倒在地。杜某忍着疼痛一看,原来砸中她的是从居民楼上坠落下来的一根近3米长的塑料水管。随后,好心路人将受伤的杜某送到医院,后经医生诊断为胸部骨折,住院半个月才康复。据顺庆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出警调查,砸伤杜某的塑料水管是从居民楼3楼住户谭某家中掉下的。杜某出院后,多次找到谭某协商赔偿事宜。
“砸伤她的那根水管不是我家的,我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谭某说:“因为楼下下水管发生堵塞,我们找来施工人员王某,请他把3至7楼住户屋内的排污管改道,由每家住户自己出钱买管道等建材。坠落砸伤杜某的水管,不是我家买的那种水管,且水管坠落的主要原因是王某没有把塑料管固定牢固造成的,所以与我无关。”
由于协商无果,杜某于今年3月24日把谭某起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应谭某的申请和法官的审理,追加了施工人员王某,以及4楼至7楼住户冯某某、杨某、任某、杨某某等为被告参与诉讼。”顺庆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之所以追加被告参与诉讼,因审查得知,他们对杜某的伤均负有赔偿责任。
原来,王某是在谭某和杨某的联系下,被请去改造下水管道的。王某说,他在每家改造管道时都有人守,4、5、6、7楼住户家管道安装完后,他才对3楼管道进行改装安装,却不慎将水管坠落。
“经审查,王某不具备水管安装资格。”顺庆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3至7楼住户既是下水管改造的受益人,也是下水管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谭某还是下水管改造的主要组织者,理应对下水管改造过程中水管掉落致杜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作为施工人员,既无水管安装资格,在施工过程中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3至7楼住户和施工人员王某对杜某各赔偿16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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