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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通奸是大罪要重罚

来源:百色早报 2014-11-01 03:25   https://www.yybnet.net/

《唐宫燕》中谢祖武饰演唐中宗李显  

通奸,乃已婚人士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非法性关系的行为。话说在当今中国如此开放的社会,“通奸”一词即使在民间也较少使用,一是该词太过不堪入耳;二是人们对婚外情普遍持宽容态度;三是在法律上早已将通奸罪取消。

元代:

通奸未遂也要杖责处罚

元代对官员通奸的处罚又严厉了一些,即使两人通奸未遂,也要进行杖责处罚,也就是打板子,然后降职调任。不仅如此,就是官员调戏良家女子,导致女子饱受精神压力的,滋事官员也要被打屁股,同样降职调任。

草根出身的朱元璋对官员通奸处罚更狠,在唐代的基础上再加一等,与民间通奸处罚明显不同。而民间的通奸只是“凡和奸者,杖八十,男女同罪。”女方也要“去衣受仗“,要被脱下裤子打屁股。朱元璋同样鼓励捉奸,若女方的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淫妇可当场打死。到了清代,法律同样规定,对通奸男女可当场杀死。

与治下的民女通婚也不行

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古往今来,一直如此。你朝廷不是对通奸处罚严重嘛,那我就纳妾,将通奸女子娶进家门,以此规避法律。清嘉庆年间,浙江衢镇左营把总辄陈邦太与民妇程方氏通奸,但几次欢愉之后便开始担心自己的仕途。陈邦太托关系走后门,给自己弄了个假户口,对程方氏明媒正娶。但被同僚揭发,遭到朝廷严惩,依据的法律就是“官吏奸所部妻女,加凡奸罪二等”。

其实,这点各朝都有防范,在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唐律疏议》记载:“诸监临之官娶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之,亦如之。”元代还禁止官员与在押犯人的妻妾通婚,甚至与治下的民女通婚也不行。至元六年(1269年)十一月,北京路知事乔得坚与一个犯人之妻眉来眼去,便指使媒人向犯人说媒,最终成功纳犯人妻为妾。被揭发后,乔得坚被罚去一个月的俸禄。13年后的一个正月,浙江道於潜县县尹刘蛟看上一个赵姓姑娘,同样被处罚。

古代为何设通奸罪,为何又对官员通奸进行严惩,甚至不准官员与辖区的民女结婚呢?想必应该有多种原因。首先便是吏治管理的需要,皇帝要想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决不能允许下属随便胡来,利用公权力为非作歹。很多时候,官员有嫖妓的放松渠道,通奸便被严厉禁止。保持官场的基本清扬也是维稳的重要手段,这也是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一种体现。

另外一个可以想象的原因便是,封建社会男权至上,官员更是比普通男性占据更多的“性资源”。如果放任官员与别人通奸,则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导致众多家庭破裂,成为重要的不稳定因素。

再者,古代人不论何种族群,对血统的正统性都非常看重,通奸则会产生私生子,扰乱家族秩序,进而激化家族矛盾。在一个没有DNA鉴定的年代,这无疑是一个是非常恐怖的事情。还有一个比较容易忽略的原因,那就是避免各势力私下联姻,暗自联手,对上级,甚至对朝廷形成威胁。这点,对于皇帝来说,更是要命的。

(据《济南时报》)

宋朝:

通奸罪最少要判一年半

古语有云,万恶淫为首。官员通奸不是新鲜事,在古代更是非同一般。所谓非同一般,不是说古代通奸的官员更多,而是在古代官员通奸是一种大罪,是法律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而远非当今仅停留于道德谴责的范畴。

人们最熟悉的古代通奸故事,莫过于西门庆与潘金莲。在《水浒传》中,西门庆只是一个商人,但在《金瓶梅》中,西门庆还是一个当地权势熏天的官吏。官员西门庆与潘金莲长期偷情,并害死了武大郎,通奸罪又加杀人罪。若不是西门庆有钱有势,足可以让其牢底坐穿,甚至被判死刑。大宋法典《宋刑统》中对此有明文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也就是说,西门庆的通奸罪最少要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而潘金莲则是两年。同时法律还规定,主人捉奸杀死奸夫的,不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武大郎捉奸如能打死西门庆,则无需追责。

汉代:

官员通奸按强奸罪论处

通奸,古称“和奸”,汉代就早已记载。据汉代墓葬出土的张家山竹简记载:“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普通人通奸,男女都要被罚干苦力,男的去修城,女的去捣米。如果是官员通奸,则按强奸罪论处。最残忍的,会直接没收男人的“作案工具”,也就是宫刑。

汉武帝的大舅哥李延年,有个好嗓子,绝对是大汉帝国好声音,深受汉武帝喜爱。同时因妹妹被汉武帝宠信,李延年被封官为协律都尉。后李延年与良家妇女勾搭成奸,汉武帝大怒,丝毫不顾大舅哥的情面,给予李延年宫刑处罚,然后派其去养狗,成为一个典型的弼狗温。谁知,李延年的弟弟李季又通奸后宫,汉武帝火更大了,直接下令给李家灭族。

东汉年间,荆州刺史谢夷吾在工作巡视期间,得下属密告,当地亭长与民女通奸。但县官求情,说是二人两情相悦,纯属自愿。谢夷吾怒斥县官与亭长,说亭长本为朝廷命官,知法犯法,以权欺压民女,要在强奸罪的基础上罪加一等。

我国最早的一份记事史书《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即通奸处以宫刑。宫刑只是没收男人的“作案工具”,而在秦汉时期,则直接可以处死,甚至可以不告而杀,就是鼓励用私刑,打死白打。

古人如何应对霾灾

古代,也不乏阴霾连连的时候。雾和霾,看起来差不多,实则完全不同。和雾比起来,霾含的水分少,能见度更低,厚度也远超过雾,且对人体健康会构成损害。

在二十四史中,关于“霾”的记载,并不少见。当然,在古代,缺乏科学的检测手段,对于雾与霾的区分并不是很清楚。所以,古人关于“霾”的记载,大多是与其他的字眼连在一起,如“雾霾”、“风霾”、“尘霾”等等。因此,容易将雾与霾混淆,误将雾当霾的情况也不少见;而对于一些危害不大的霾,古书一般都不会记载。这么一来,古人关于霾灾的记载,就不见得完全准确。

还有一点,在明清以前,关于霾的记载,尽管不少见,但频率并不高。而进入明清两代后,“霾”字在史书的记载中,出现得较为频繁。因为,明清处于人口膨胀的时代,人口数量比以往的朝代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人口增加,且工商业发达,导致城市规模扩大。这么一来,环境开始恶化,霾灾也就频现了。

对于“霾”,古人的认识并不科学。在古代,很少人认识到,霾是环境问题,应从绿化入手,加以治理。相反,在“天人合一”的思想指导下,多数古人,包括皇帝和文武百官,都认为“霾”是天降异象,是上天给世人的警示。一旦出现了“霾”,意味着皇帝施政不善或者民间有恶行。于是,此时就该三省其身。

正因如此,一旦出现了“霾”,皇帝的应对措施乏善可陈。有的皇帝下罪己诏,对施政进行反省;有的皇帝令百官斋戒,禁民间屠宰,茹素一段时间。这些措施,并非着手于治理环境,而是意在“感动上苍”,希望上天原谅世间的过错。

当然,和古代比起来,如今对霾的认识,无疑有了巨大的进步。从希望得到上天原谅的“事天”,到注重治理环境的“人治”,这是时代的进步。(据《南国都市报》)

唐代:

官员通奸罪加一等

唐代社会虽然比较开放,但对官员的通奸处罚也没有丝毫的放松。《唐律疏议》记载:“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但可捉奸押送官府,不服者则可杀之。对官员与辖区内女子通奸的,法律称为“监临奸”,“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谓犯良人),加奸罪一等。”也就是说,在自己管辖范围内通奸的官员,罪加一等。不仅如此,还要降职除名。

然而,非常滑稽的是,皇帝制定的通奸法律,自己却被通奸的老婆与下属害死。据《唐书》记载,散骑常侍马秦客、光禄少卿杨均长期与唐中宗李显的韦皇后通奸。经不住荷尔蒙的刺激,韦皇后与女儿安乐公主合谋杀害李显,让马秦客等人做了一碗类似“羊肉泡馍”的美食给李显品尝。谁知,“羊肉泡馍”中含有剧毒,李显吃后一命呜呼。后来,李隆基政变上台,对韦皇后、安乐公主等全部诛杀,马秦客等人也被枭首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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