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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小三”自曝同居生活 疑是家庭矛盾导致低俗信息上传微博,发帖人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柳州晚报 2012-03-17 23:40   https://www.yybnet.net/

最近一段时间,一位网名为“我就是小三郑某某”的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多条言语赤裸的微博,引发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见右图)。该网友在微博中直言

不讳地称自己是南京某旅行社苏某某的小三,微博中还充斥着大量关于同居生活的感受。记者随后从南京某旅行社了解到,苏某某的该旅行社的部门经理,郑某某曾经是苏某某的下属,去年已经离职。微博上出现的内容,可能是因为苏某某家庭矛盾所致。

微博:“我是苏某某的小三”

记者搜索该网友的微博发现,该网友最早的一条微博,发布时间是今年1月10日19点04分。

微博内容为:“我承认,我就是小三,我爱了一个有家庭的男人,他是做旅游销售的。我承认是我先爱上他的,可是他也接受我的爱,他说他也爱我,说他老婆没有我好。怎么了。我们的爱有错吗?我觉得没有错啊。

我是和他上床,上床又怎么了。

相爱当然要上床。这年头有几个人恋爱不上床的,你们全都OUT了吧。”  最新的一条微博发布时间为今年3月13日18点31分,其中详细描述了自己与苏某某同居生活的感受,内容更加赤裸和低俗,不堪入目。该网友还在微博中贴出了多张照片。该网友在个人简介中直言不讳地表示:“我就是爱南京苏某某,我就是小三”。记者注意到,系统显示该网友注册地点为江苏省徐州市。

单位:可能是家庭矛盾所致

在多次联系该网友未果的情况下,记者联系了该旅行社。主管人事的副总经理史先生表示,旅行社已经看到了这些微博,正在了解详细的情况。“苏某某是我们旅行社的一位部门经理,郑某某曾经在旅行社当过一段时间的导游,是苏经理的下属,但是去年就已经离职了。两个人的关系纯属上下级同事关系,不存在微博中所描述的情况。至于微博是什么人发的,据我们了解,苏经理家庭内部有一些矛盾,发微博的可能是苏经理的家人。我们已经和苏经理取得联系,希望他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昨天下午5点钟,记者发现该微博已经被注销。

律师:发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

针对该网友的行为,记者联系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饶律师表示,该网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苏某某和郑某某的名誉权,二人有权要求该网友消除影响 、赔礼道 歉以及赔 偿精神 损失。

“但这种侵权一般还属于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被侵权人因此精神失常,或者发生自残 、自杀等人身伤害,侵权人就构成了犯罪。”(当事人已用化名)

!!!!!!!!(本版图文均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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