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已经享受到自身影响力带来的种种益处,那么担负起一定的容忍义务也是合情合理的
近日,鞠婧祎诉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王某某、新浪微博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一审落槌。10月23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2元,由原告鞠婧祎负担。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鞠婧祎方寻求肖像保护的诉求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话:原告作为演艺圈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这也是本案判决结果带给所有人的启示——公众人物已经享受到自身影响力带来的种种益处,那么担负起一定的容忍义务也是合情合理的。要知道,明星与普通人的话语权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学会宽容”也是公众人物应该补上的一课。
其实,目前的判决结果并不代表鞠婧祎“败”了。根据案情描述,2019年12月13日,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一人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分析鞠婧祎造型的文章《技术流:不动刀让颜值加分的鞠婧祎同款颅顶发型操作指南》,文章分别从颅顶的重要性、打造蓬松颅顶的准备工作、抬高颅顶的发型等几方面进行叙述。
鞠婧祎提起诉讼的理由就是,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作为宣传文章的配图”。根据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鉴于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已经在庭审前删除了相关照片,所以鞠婧祎方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其实,相关文章使用鞠婧祎的肖像虽属违规,但并未对原告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既然如此,鞠婧祎为什么还要坚持主张被告“侵犯其肖像权”?眼下,互联网上的传播环境颇为复杂。将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的肖像“再加工”,炮制各类文章、图片、视频的情况随处可见。其中有客观中立的作品,但也不乏恶意中伤的例子。毕竟,明星很难人为控制海量信息的传播,更难防范一些极端情况的出现。因此,明星对肖像权格外“敏感”,也不是不能理解。
不过,公众人物也应该充分意识到,既然自己身处公共舆论场,就要有相应的承受力。如今,粉丝“控评”、水军控场等现象不一而足,似乎从侧面说明,某些明星只愿享受鲜花与掌声,却听不得任何批评的声音。长此以往,虚假的环境里只会产生虚假的繁荣,进而损害整个舆论生态。因此,学会宽容既是公众人物理应具备的素质,也是维护社会文化多元化的前提。
当然,这并不是说,明星就应该对人身攻击、恶意诽谤等行为听之任之。相信,如果本案中的被告确实歪曲了鞠婧祎的形象,法律也一定会站出来,为她主持公道。判决书里也已说得很明白,公众人物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这里所说的“一定”,就已经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界定。说到底,不管是发图还是发言,都要学会尊重他人、掌握分寸。这一点,对明星和公众来说都一样。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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