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李小璐胡静娱乐圈整容最厉害女星之一》一文,合肥恒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被李小璐告上法院。李小璐方要求医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万余元。此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一审,二审后,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合肥恒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需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向李小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李小璐经济损失3万余元。
微信直指李小璐整容 医院被告
据了解,年3月7日,合肥恒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李小璐胡静娱乐圈整容最厉害女星之一》一文,使用李小璐的照片三张作为配图,其中两张下面有微信公众号的水印,照片下载有“李小璐出名很早,看过她早期电视剧的人都能看出她哪里动了刀,哪里填了异物,但是她本人死不承认”的文字。在微信网页中有恒美公司的联系方式和若干整形广告。
年7月日,李小璐对上述微信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以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为名,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起诉请求。
一审法院要求医院道歉 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恒美公司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一、合肥恒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向李小璐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须通过法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合肥恒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二、合肥恒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小璐经济损失两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公证费一千五百元;三、驳回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整形美容公司称 文章系转载
恒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小璐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
在二审时,恒美公司表示:1.恒美公司主观无恶意,涉诉文章系转载,并未添加任何内容。2.恒美公司微信公众号内容受众极小,阅读量极少,几无影响。3.涉诉文章没有侵犯李小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4.一审法院判决的经济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过高,赔礼道歉的方式也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当扩大。
而李小璐则辩称:恒美公司已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及名誉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小璐因恒美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费用于法有据。综上,恒美公司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已查明的事实,李小璐系我国影视剧演员,曾出演过多部影视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恒美公司作为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在未经李小璐同意且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上擅自使用李小璐的照片作为配图发表文章陈述李小璐进行了整形,对李小璐的个人形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李小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及名誉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恒美公司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结合李小璐的知名度、恒美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定恒美公司赔偿李小璐一定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承担公证费,于法有据。恒美公司所称涉案文章系转载,其并无主观恶意且微信平台阅读量小,造成影响极小,其没有侵犯李小璐肖像权及名誉权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刘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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