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潘粤明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被判构成对潘粤明的侮辱诽谤,并应在媒体上向潘粤明公开致歉。
2012年10月20日,名为“董洁焦点资讯”的微博发布题为《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的文章,指责潘粤明抹黑董洁、谋取私利、嗜赌成性、粗暴无礼、欠债,在网络迅速被传播。次日,潘粤明委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饶宏斌律师发出声明函,指出这是捏造事实,公然诽谤、侮辱潘粤明,并将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和发布不实报道的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起诉至法院。
(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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