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香港影星刘德华的一部影片和宣传海报出现在了江苏某木业公司的多款产品的包装和网站上。刘德华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就通过法院进行了起诉。28日上午,案件在常州武进区开庭审理。
原告刘德华的委托代理人诉称,作为香港著名的影视歌明星,刘德华的肖像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而江苏某木业公司等3被告,未经刘德华授权,擅自在其生产销售推广的木地板、壁纸等多款产品包装以及网站上,使用刘德华的肖像及姓名,对刘德华的肖像权及姓名权构成了侵犯。
刘德华代理人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3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已经对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构成侵犯,降低了其肖像的商业利用价值和使用价值,淡化了其肖像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和吸引力,直接损害了其经济利益。”
刘德华的委托代理人要求法院判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召回销毁全国各地经销商代理商存有的侵权商品,立即清除公司网站上正在使用的刘德华的肖像,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
但被告江苏某木业公司认为,他们并不是恶意侵犯刘德华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而是与北京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其授权下,才使用了刘德华参演的某影片海报。
然而原告方认为,这份合同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应,而委托书因为没有原件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法官也表示,不论合同是否经过授权,被告都是属于超范围使用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原来,合同书上明确了推广范围是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全国地区。而江苏某木业公司在上海做宣传时使用了刘德华的影片海报,已经构成侵权。
常州市武进区法院横林法庭副庭长徐洁解释:“其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当中,公证当中有一个就是他在上海的一个地板展览上面用了刘德华先生的肖像。”
在当天的法庭调查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据《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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