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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交通事故后流产 法院判肇事方赔营养费

来源:宜宾日报 2020-09-07 00:4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甘晓雪)近日,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目前已经履行完毕全部赔偿义务。

2019年10月14日,钟某驾驶自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将行人张某撞伤,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治疗出院后将钟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叙州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3万多元损失以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60元营养费。而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未构成伤残,也无医嘱加强营养,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营养费。

后经法院查明事实,原告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虽未达到伤残等级,但张某年龄已过32岁,此次怀孕系二胎,其病历中妇科会诊记录记载:“因车祸伤后8天……考虑早孕先兆性流产,流血较多时行清宫术。”之后张某妇科随诊,几天后行人流术。张某在孕两个月就遭遇车祸造成骨折,在治疗车祸伤势时使用大量激素类药物。而众所周知,孕妇在孕期大量服用或使用激素性药物,势必会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为保证新生儿健康成长,其被迫中止妊娠行人流术,致其精神造成重大损害,其心灵创伤也是长久难以愈合的。

综合考虑原告张某受伤及治疗过程,应认定其流产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虽无医嘱加强营养,但张某因交通事故中止妊娠而采取人流后,身体和精神虚弱,需要进行营养补充来帮助其恢复身体,同时结合民间俗称的“小月子”习俗,张某加强营养也符合客观实际需要,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及营养费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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