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 李玲娟
案情: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与李某甲、李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要求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覆盖在三原告之父唐某丁坟墓上的水泥预制板,并拆除该坟墓周围的铁丝围栏。同时,为唐某甲等人每年到该坟墓祭祀时提供通行方便,排除饲养家禽产生的垃圾。二被告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8年8月23日,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10月12日,法院通知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来院进行执行谈话,二被执行人以已向省高院申诉,需等待申诉结果为由请求法院宽限履行时间。执行法官遂向二被执行人释明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但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执行法官仍给予二被执行人三个月期限并告知二被执行人三个月内若省高院未作出结果则二人须自行拆除覆盖在申请人之父坟上的预制板,若省高院作出其应拆除的结果则二被执行人应在得到结果后一周内履行拆除义务。
2018年11月22日,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李某甲、李某乙的再审申请。
2019年1月4日,法院再次通知二被执行人并要求二人在一周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二人表示因农村人风俗习惯信风水,农历年前将自行拆除。2019年1月11日,法院通知李某甲到院并告知法院将公告二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拒执刑责。李某甲拒绝拆除并表示要拆除需法院工作人员拆除。同日,叙州区法院作出要求二人限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内容的公告,公告期间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拆除义务。
法院判决:2019年2月12日,叙州区法院以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因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公安立案侦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拒执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中秋节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内容履行完应尽法律义务,庭审中,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叙州区法院最后做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李某甲、李某乙罚金两千元。
法官说法:该案是叙州区法院今年以来首例拒不履行行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有执行能力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便二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采取了补救行为,拆除了覆盖在申请人之父坟上的水泥预制板,但行为既已构成犯罪,就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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