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3)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全市法院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专项执行行动暨“拒执大打击”工作情况,发布了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4起典型案例。
2016年以来,宜宾市两级法院重点围绕抓好“联动执行、强制执行、阳光执行”,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规避执行、妨碍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较好成效。对恶意逃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不按规定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加大强制措施适用力度,共拘留902人,以拒执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刑17人;市法院和辖区10个基层法院均有判处拒执犯罪的案例,其中1件被执行人报复伤害法官亲属被判处刑罚的案例入选四川法院典型案例。
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宜宾法院将采取三项措施进一步强化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完善联动惩戒机制。推进市级层面的工作统筹和协调,加强联动单位的网络对接与信息共享,将失信名单、惩戒措施嵌入业务流程,自动识别、自动惩戒、自动拦截,全面落实各项惩戒措施。二是加大对拒执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重视公诉和自诉两种手段并用,公开审理和宣判一批拒执犯罪案件;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体现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形成威慑和警示效应。三是依靠党委宣传部门的大力支持,建立本地媒体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发布典型案例、刊登执行公告等机制,促进全社会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通气会上还公布了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曾某某申请执行
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6年3月14日,王某某向曾某某借款203000元,后因王某某未按期还款,曾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6月25日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曾某某于同年10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于2009年5月依法将王某某所有的一间门市予以拍卖,并将执行到位标的款47100元支付给曾某某。
2018年3月,王某某要求其村民小组组长将其位于长宁县下长镇年丰村的房屋拆迁、土地流转等共获赔的498427.30元转入妻妹账户。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仅归还曾某某2万元,余下的钱用于赌博和其他开支,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履行。江安法院依法向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
2018年5月21日,江安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王某某拘留15日。之后,被执行人王某某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经江安人民检察院批准,江安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6月15日执行逮捕。
2019年1月3日,江安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有钱不还转移财产
终食拒执恶果
2019年10月,被执行人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陈某某与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叙州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生效协议后,被告唐某某一直未按期履行。2018年3月,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数次通过电话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均借故推诿。2018年8月,被执行人唐某某私下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业用房(抵押财产)转让他人并转移剩余价值。2018年10月,叙州区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唐某某银行存款24294元交付申请人。
2018年12月,叙州区法院以被执行人唐某某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公安侦查后,被执行人唐某某主动偿还陈某某欠款15000元,后经公安侦查发现唐某某一直在包头从事水果生意,但其始终未现身配合民警调查且电话失联。2019年6月,唐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例三:
石某躲避执行
被拘留后主动要求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石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文书、躲避执行,筠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主动要求履行义务。
石某以为周某某的子女介绍入学为由,收取了周某某支付的“预交学费”,后周某某之子女未能成功进入石某承诺进入的学校,周某某找石某退还“预交学费”,共计1万余元。在催收期间,石某向周某某针对该款出具了“借条”。
因石某未按“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纠纷酿成诉讼。2018年12月,在筠连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周某某与石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石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周某某系云南省盐津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急需此案款来为子女缴纳学费。为了能让周某某尽快得到案款,执行法官多次主持调解,石某履行了部分借款。之后,石某在有还款能力的条件下,躲避执行、下落不明。
2019年8月13日,筠连县法院对涉贫困户、涉弱势群体等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接到石某已回家的线索。执行法官在石某家附近蹲点数小时后终将石某挡获。在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做石某思想工作,石某仍拒不履行,态度蛮横。执行法官综合考虑后,决定对石某采取拘留措施。送拘后,石某请求拘留所工作人员转达法官,申请自行联系家属,其家属将余下差的3300元争议款送到法院。
案例四:
王某某与宛某、刘某某
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宛某拒绝履行生效文书,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屏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宛某拘留十日。
2014年3月7日,宛某、刘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经王某某不断催告,尚欠借款本金109000元未偿还,王某某起诉至屏山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宛某、刘某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王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宛某、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后宛某到庭提交了财产报告令,并陈述其没有资金还款,要生意做好了再还。后经法院查实,二被执行人在做烟酒生意,有工资收入,并且有住房一套。但在宛某、刘某某提供的财产报告令中全部未如实填写。另查明宛某在本院还有其他借款纠纷案件多起,均未履行相应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当事人了解到,宛某到处宣扬说法院法官没有办法执行,不会对其采取任何惩罚措施,对法官的执行工作、司法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破坏了执法环境,损害了司法威信。对宛某采取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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