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双11”理性防陷阱
本报11月5日刊登了四川省消委会发布的网络消费“防坑”案例后,引起读者格外关注。本报今日继续刊登典型案例,以期对消费者“双11”网购提供参考。
虚假宣传“蒙”顾客消费欺诈三倍赔
[案情简介]2018年7月3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建设路某水果经营部开设的网店(下称网店)浏览到所销售的木瓜宣称是“产量一直全国领先”,王先生立即购买了价值810元的木瓜。王先生购买后没有找到证据印证宣传中的“全国领先”,遂于2018年7月4日投诉到宜宾市叙州区消委会柏溪分会。
[处理过程与结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网店故意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做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让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网店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经调解,网店退回王先生购货款810元,三倍赔偿2430元。
[律师支招]四川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单静:电商欺诈消费者应按三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网店宣称所销售商品是“产量一直全国领先”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欺诈行为。
[小贴士]消费欺诈表象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成交量;虚假评论;夸大或隐瞒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等重大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
“双11”遭遇活动套消委会助力解套
[案情简介]消费者杨女士在某购物平台“原创设计服装店”(下称网店)关注一件标价为559元连衣裙多日,准备网店搞优惠活动时再买。“双11”期间,网店宣传全场包邮、满500减20元,杨女士下单付款539元购买了心仪的连衣裙。3天后,杨女士又上该网店选购外套,她发现之前下单购买的连衣裙标价只要335元!杨女士要求网店退还差价,网店却以价格标错为由拒绝退款。杨女士遂到西昌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西昌市消委会调解,由网店退还消费者连衣裙差价204元。
[律师支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先涨价,后打折,诱骗消费者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小贴士]网购促销活动雷区多:网络宣传与实物不符;实施有价无货的经营行为;网店刷单炒信做假;单方面取消订单。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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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宜宾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