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宜宾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他的小舅子小胡通过与某代驾平台签订《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成为该平台签约的代驾驾驶员。今年5月11日,小胡接到平台的发单,一位车主李先生在叙州区因饮酒后需要代驾回翠屏区,小胡接单前往。接单后,小胡驾驶李先生车辆行驶约5公里左右,便自然将车停到了道路中间,李先生触摸其身体,小胡没有任何反应,待110、120前往现场时,小胡已经身亡。经公安、法医调查,小胡死亡的原因是突发心肌梗塞。张先生想询问:像小胡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针对张先生的疑惑,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颜福圣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从张先生提供的事实上来看,小胡是在工作时间(派单后)和工作岗位(代驾)上突发疾病死亡的,看似没有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但工伤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组织隶属性和经济隶属性,而代驾平台向小胡提供代驾信息,小胡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收取代驾费用,代驾平台从小胡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小胡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其工作报酬亦非按月从代驾平台领取,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小胡不能认定为工伤。
同时,李先生对小胡的身故也不应当承担责任。李先生向代驾平台提出服务需求,他向符合资质的代驾平台请求服务,在选择上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小胡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在从事服务社会大众、特别是影响到他人和社会安全的职业过程中,应当对自身身体状况充分了解,其带病上岗导致突发疾病身故的责任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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