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屏 杨光)5月4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发出表格式判决书。该案也是四川省审理宣判的首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2014年,在屏山县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宜宾县人曾某某从附近农户处零星收购了一批马尾松并加工成锯材,由于经营不善,加工厂倒闭,该批马尾松锯材一直未销售出去。2017年10月初,曾某某联系上翠屏区菜坝镇经营家具厂的李某某,欲将自己的这批马尾松锯材出售给李某某。
2017年10月8日,曾某某明知销售运输木材要办理相关运输证及检疫证,但因为证件不好办理,再加上送疫木定点加工厂和私人收购价格差距较大,受利益和侥幸心理驱使,在未办理任何植物检疫等手续的情况下,自己驾驶车辆,从松材线虫病疫区宜宾县高场镇,途经宜屏快速通道,非法将一车马尾松锯材运送至翠屏区菜坝镇李某某的家具厂销售。
李某某明知收购松木要对方提供相关运输证及检疫证,仍心存侥幸将该批马尾松锯材收购,不久被例行巡查的宜宾市林业局松材线虫疫情暗访组查获,交由翠屏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调查。经四川农业大学林学院鉴定,该批马尾松锯材携带松材线虫且呈阳性。宜宾县、翠屏区均系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松材线虫病疫区。
2018年2月28日,翠屏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向翠屏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动植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买卖和运输含有松材线虫的松木锯材,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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