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保均)近日,宜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座无虚席,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判决杜某承担刑事责任。
2013年8月20日,钟某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向宜宾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杜某偿还其工程保证金。2013年11月8日,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退还钟某工程保证金334500元,承担案件受理及保全费共计6522.50元。该判决生效后,杜某拒不执行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
钟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宜宾县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送达被告人杜某。被告人杜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故意更换手机号码,离开住地。宜宾县法院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调查了杜某的存款、财产。杜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宜宾县法院将有关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
2018年3月21日,杜某在广西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杜某到案后,后悔莫及。通知其家属交纳了30万元执行款至法院,随后与钟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对未履行完毕义务在2018年7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该院认为,杜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鉴于杜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已履行了大部分执行款,被告人自愿认罪,及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二千元。杜某当日如数交纳了罚金。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也可以依法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局刑事侦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大部分还款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杜某一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只是宜宾县法院“亮剑扫赖”专项集中执行行动的典型案例之一。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该院从4月1日至30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亮剑扫赖”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持续有力惩治“老赖”。截至4月28日,该院今年共办理执行案件827件,执结354件,执行到位案款5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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