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月27 日上午,驾驶员缪某驾驶重型自卸型货车川C20965在经过南连线南站口时,因驾驶货车载物质量超过3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直属交管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所属自贡市太安运输有限公司,由宜宾县喜捷镇船厂运往自贡市沿滩区邦义预制厂,核载16005KG,实载21500KG,经核算,该车超载达30%以上。
(二)11月03日晚,驾驶员闫某驾驶重型自卸型货车渝G26959经过宜飞路0003公里020米时,因驾驶货车载物质量超过3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直属交管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所属重庆市永康物流有限公司,由高县贾村乡白岩石场运往菜坝镇众宇搅拌站,核载16035KG,实载53530KG,经核算,该车超载达30%以上。
(三)11月6日中午,直属交管二大队西区秩序中队在七星大道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为川Q39088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货物,怀疑该车可能有严重超载的行为,随即将其拦截进行检查。经查:熊某驾驶的川Q39088重型货车所属宜宾金达运业有限公司,由高县四烈乡店子石场运往象鼻镇,核载15900 KG,实载41380 KG,经核算,该车超载达30%以上。
违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
处罚结果:罚款1900元,记6分。(违法代码:1637)
交警温馨提示:货车超载不仅会严重破坏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而且还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货运车辆超载还会引起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极大的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宜宾交警呼吁广大货运企业负责人以及货车驾驶员朋友,为了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超载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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