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17年3月27日以高工商处字〔201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县信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高县宏力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溢利贸易有限公司、高县合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宜宾熙恒投资有限公司、高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高县长源水电有限公司、高县畅发商贸有限公司、宜宾艾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县双河乡合力永兴采石有限公司、高县锦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宜宾时珍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高县药灵连锁店、宜宾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县利民连锁店、山西生活向导广告有限公司高县分公司、宜宾县兴波电器有限公司高县分公司、四川张杨投资有限公司高县分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本局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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